分享

代开发票,到底如何正确扣缴个税?

 草虫gg 2019-05-06

我们单位找了一个私人包工头做了一个工程,该包工头是个人,不能自己开票,然后他在税务局代开了3%的工程服务发票给我们,那我们在支付其工程款时候还需要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吗?

1、  经营所得支付方无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一共有九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我们一对比,可以发现,只有经营所得不属于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除申报的范围。

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候,如果属于实行全员全额扣除范围的所得,扣缴义务人应该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我们平时接触比较多的就是工资薪金,所以我们对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不陌生。但是实际上,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包括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的时候都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全员全额申报,也就是说,不管支付金额大小,扣缴义务人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所以问题的关键来了,对方提供了工资薪金、租赁服务这些都非常好判断,但是给你提供了的服务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这还真的不好判断。

不好判断也得判断啊,不然怎么交税,那我们怎么判断呢?第一,当然是可以从定义上来区分。

比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定义是有,但是感觉还是很模糊,你比如劳务报酬规定个人从事咨询所得可以是劳务报酬,但是经营所得里面也有个人依法从事咨询取得的所得。所以往往一个人提供的有偿服务到底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在实践中多少还是存在争议。

当然,如果你本就是注册的个体户,那这就没什么争议,你肯定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你是个人,这还真的不好判断。最简单的方式就是让税务局帮忙判断,他们在代开发票时候会按相应的税目来代扣个税。我们看完税证明上的税目来相应的处理。

比如,这张代扣的发票,完税证明个人所得税税的品目就是经营所得。所以税务局是按照经营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那么既然经营所得,那么支付方就不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直接以取得发票入账即可。

经营所得,那个税应如何计算缴纳呢?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但这种算法显然是查账征收,个人去代开发票,如果是经营所得,有个毛线的账务,完全没有建账能力。

所以就核定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最后,我们就看到了,直接按照收入的百分比来核定的个人所得税,当然,这个比例各地,各个行业都有所差异,上面这个工程劳务的核对百分比是1.8%。

2、劳务报酬预扣了个人所得税不免除企业申报义务。

我们再来看看这张发票,这张代开的发票是一个咨询费用,非常典型的劳务报酬性质,但是个人去代开发票的时候,税务局也是扣了个税的,但是好像没扣够。

我们知道,劳务报酬是按照20%-40%的预扣率表来预扣个税的。

但是此发票,个人所得税税务局扣了87.38,仅仅按照不含税收入的1.5%预征了。注意,这里不是核定,是预征。

那么企业在取得这种发票的时候,就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了,按照劳务报酬的预扣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并申报,税务局代开发票环节已经预征的部分可以扣除。

但是这种预征个税的方式显示已经和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有所冲突了,本身属于支付方代扣代缴的义务,税务局不应该在进行预征了。

所以,我们看到2019年开始,越来越多的税务局发出关于自然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大概的内容都是,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也就是说我税务局在代开劳务报酬等所得发票时候不收你个税了,支付方去代扣就行了。

3支付方取得这种发票请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这张代开的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有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

很显示,这也是一张代开的劳务报酬性质的发票,那么这张发票税务局在代开发票环节已经不预征个税了,相应的在备注栏注明了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扣除。这就是目前的主流做法了。

如果支付方取得这种发票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那么纳税人也应该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4劳务报酬预扣多,年末可能涉及退税。

劳务报酬最麻烦的就是预扣率高,20%-40%的预扣率,但是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又是综合所得的一部分,最终综合所得是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算个税。

所以,就会导致预扣多,实际年末一汇算,会出现退税的情况。这个对于提供有劳务报酬服务的自然人来说一定要注意,一定要进行汇算退税。

来源:二哥税税念,作者:二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