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债权人)与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签订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合法取得的房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未经登记的房屋抵押不产生抵押权效力,其法律依据首先是根据担保法41条规定,当事人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屋抵押登记包括房地产抵押设定登记、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和处分抵押房产后的过户登记。 其次,从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特征看,房屋抵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具有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性质,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房屋抵押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以转移房屋的占有为特征,不以转移标的物为前提;房屋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形式和实质要件表现为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外,还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要产生抵押权法律效力,房屋抵押合同必须同时满足法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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