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护理院的基本标准 2018/12/20 一、 床位: 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治 疗室、注 射室、处置室、消 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6名护理人员; (二) 每10床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 (三) 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 (四) 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 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 米。 五、 设备: (一) 病房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二) 有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及设备; (三) 有物品、环境的消 毒和灭 菌设备; (四) 有洗澡设施; (五) 有30年治 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六) 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药 品 应配备80种以上基本药 品。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来源网址:医政医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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