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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洛克”的概念是谁提出来的?

 阿里山图书馆 2019-05-11

什么是巴洛克音乐?
“巴洛克”其源于17世纪,最初用于建筑学。作家诺埃尔·安东尼奥·普吕什(Noel Antnonie Pluche)在其1746年的著作《大自然的景色》中首次用它来指称音乐。其实,在提出这个称呼之前,音乐中的巴洛克时期早已开始。它大约从1600年延续到1750年。

           

在这些年中,在巴赫&亨德尔的至高成就中达到了顶风。对钢琴家而言,整个巴洛克时期都笼罩在某种阴影之中,因为键盘音乐还没有它最重要的乐器——钢琴。然而,对音乐的发展而言,巴洛克时期极为重要。到这一时期结束时,已经有了带通奏低音的旋律(一条低音线,它作为伴奏从头至尾不间断地演奏最低音符)、真正的复调音乐(同时有2个获3个独立创作的声部组合而成的音乐。它不同于单一旋律构成的单声部音乐或单声部歌曲,亦不同于同音歌曲。后者是由数个节奏一致、结构类似的音部组合而成的。)、协奏式风格(一种18世纪的乐队作曲风格,它包括为几个独奏乐器而作的乐段,这些乐段可以有乐队,也可以没有。)
  

和作为和声中心和弦的主-属音结构。带伴奏的旋律(称为单声部歌曲)成为了后来歌剧、清唱剧、康塔塔和玄叙调的基石;复调作为作曲的一种基本原则在巴赫手中达到了完美的境界;以乐器&速度的对比为基础的协奏式风格出现在巴赫的大协奏曲《勃兰登堡协奏曲》之中,以及后来“真正的”独奏乐器与乐队的协奏曲中;主-属调性关系充实了亨德尔的歌剧和清唱剧的构架,并且成为奏鸣曲式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巴洛克时期即硕果累累又动荡不安,充满着矛盾,处于枝繁叶茂与自我否定,渴望与狂喜,天堂与地狱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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