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1 组织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法律规定】
【典型案例1】 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19号)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应从犯罪组织的目的性、核心成员的稳定性、组织内部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三个方面来认定。 裁判理由: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该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组织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不具备这一特征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针对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隐蔽性不断增强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要求在认定组织特征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根据《纪要》的这一精神,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1.审查犯罪组织的目的性 普通共同犯罪、犯罪集团中的各被告人也有可能多次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不乏成员众多、纠集时间长、犯罪次数多的犯罪组织,但在犯罪目的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比存在一定区别。前者违法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组织成员个人的目标和利益,故犯罪目的比较直接、明显。而后者违法犯罪的目的在于维护其组织的利益,是为了组织的安全、稳定和发展,最终实现其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的非法控制。 2.审查核心成员的稳定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其外围成员可能会经常更换.甚至会有意地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要抓住此类黑社会性质组织“外松内紧”的本质,认真鉴别组织的核心与框架是否具有严密性和稳定性,只要组织头目和对组织的运行、活动起着重要作用的骨干成员相对比较固定、相互之间联系紧密,则不管其组织结构的外在表现是否松散,均不影响组织特征的认定。 3.审查犯罪组织内部的组织性、纪律性 普通犯罪团伙为了更好地实施犯罪、逃避惩罚.在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中也会总结出自己的经验,但更多的是依靠成员之间的相互配合;对于成员个人的行为,尤其是实施犯罪活动之外的行为,不会进行过多的干涉。实践证明,缺乏内部管理的犯罪组织结构上比较松散,很难发挥出组织的能效,难以坐大成势。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历了从普通的犯罪团伙逐步发展壮大的过程,其问必定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来确保组织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因此,《纪要》将“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以上是把握组织特征最基本的三个方面,实践中还可以结合该组织其他方面的特点来对组织特征予以更加全面的认定,如犯罪组织的内部分配机制。普通犯罪团伙通常依据各犯罪人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来进行分配,且通常在实施每一起具体犯罪后“坐地分赃”,获利后的分配模式相对直接、简单。而对于犯罪所得,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一般会有相对稳定的分配模式,组织成员的收入与各人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成正比。犯罪所得的分配既包括组织成员的工资、福利支出,也包括组织自身发展资金的支出。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分析,被告人邓伟波与被告人龚南敏、何锦超、鲍海华等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以邓伟波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的共同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从被告人邓伟波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来看,其一系列的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暴力活动已经不再是社会闲散人员之间的争强斗狠,而是在邓伟波等人的指使下,通过一系列有组织、有计划的违法犯罪活动,威慑群众,树立自己的非法权威,确立势力范围,从而非法控制、垄断广州市海珠区的猪肉市场和娱乐场所,确定其对一定行业、一定区域的非法影响力,获得经济利益。该组织已经形成了“以黑护利”、“以利养黑”的组织运作模式,这一模式使该组织明显区别于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其次,从被告人邓伟波、龚南敏、何锦超、鲍海华等人的联系情况看,本案已经逐步形成了以邓伟波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龚南敏、何锦超、鲍海华为骨干,费建义、于同福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的主要成员之间层级清楚,分工明确,联系紧密。其中,何锦超主要负责非法制造、买卖qz、dy的犯罪活动,鲍海华主要负责对肉类市场、娱乐市场的非法控制,龚南敏负责对人员的管理和培洲,三人还分别招募和管理了一批下属成员,供三人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驱使。同时,三人也是逐步被邓伟波招募、拉拢过来的,三人接受邓伟波的管理,在邓伟波的授权下负责各自的非法活动。邓伟波共至还在龚南敏租住的房顶安装了无线电发射台,为组织联络提供保障。这种联系远非被告人所辩解的普通雇佣、朋友或者共同犯罪的关系可比,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组织者和参加成员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最后,从被告人邓伟波等人对下属成员管理控制而高言,其“看场”人员要求穿统一制服、留统一发型,携带统一配发的对讲机和三节伸缩k,统一食宿,接受统一指挥和调遣,其组织纪律不可谓不严格。从实际效果来看,邓伟波等人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大规模地制造qz、dy并进行贩卖,在所经营的肉类、娱乐场所“遇事”时能够迅速纠集二十余人聚众斗殴,由此反映出,其组织对成员的管理和控制是有效的。各犯罪人员已经不再是松散的“乌合之众”,而是组织严密、纪律严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典型案例2】 孙宝国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非法拘禁、妨害作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2016)最高法刑再2号) 裁判要旨:证据不足以证明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不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裁判理由:在案证据证实,孙某某等人虽然都曾经在孙某某1经营的长春市凯旋路钢材市场五厅四号工作,但长期为孙某某1打工的仅有其司机曲某某一人,二人还系姻亲关系。孙某某与孙某某1系亲兄弟,2002年之前是为孙某某1打工,2002年之后自行开设公司销售钢材。其他人是一段时期内为孙某某1销售钢材的业务员。周某某4、周某某3、高某2、孙某某3、邹某某12002年至2003年间已先后离开孙某某1公司。综观全案事实,孙某某1等人没有为违法犯罪形成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也不存在类似于犯罪组织的帮规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某1等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 【典型案例3】 王云娜等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159号) 裁判要旨:存在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次数明显偏少的,不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裁判理由:王云娜犯罪团伙在在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次数明显偏少。王云娜等人所依托的经济实体石家庄市固瑞特保温材料厂,从成立至案发只有十个月左右的时间(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王云娜等人为排挤竞争对手而实施的故意伤害、寻伴滋事犯罪集中发生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2009年3月23日至5月5日)。而且,该团伙全部犯罪仅有4起,罪名也只涉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尽管本案造成了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但如此短暂的时间和明显偏少的犯罪次数,决定了该团伙不可能对一定区域或行业内的人员、单位、组织形成长期、持续的控制和影响,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建立非法秩序的基本要求。 【典型案例4】 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155号) 裁判要旨:只要不是时聚时散或者频繁地大面积更换,就可以视为“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裁判理由:“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不能理解为骨干成员不变或基本不变。如同正规合法的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会存在新老交替,当原本的骨干成员受到司法打击或由于死亡、受伤、潜逃、被开除等其他原因脱离组织后,由低层级的成员或新成员填补继位,并不会影响组织结构的稳定性和组织运转的有效性,组织者、领导者依然能够通过对骨干成员的直接指挥来对整个犯罪组织进行稳定的管控。因此,只要不是时聚时散或者频繁地大面积更换,就可以视为“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正因如此,在判断组织核心成员的延续性时,也并不要求骨干成员全部或者大部分保持不变。 【典型案例5】 张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贷款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42号) 裁判要旨: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裁判理由:“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是指有较为严格的约束成员行为的规则,表现为“帮规”、“约定”等,而不要求有明确的组织名称、章程、文字规定等。以“参加的活动不得向外宣扬,单个人不得随便外出”、“随叫随到”等相约束,使上述人员为张畏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充当打手,也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 2 经济特征 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做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 【法律规定】
【典型案例1】 孙宝国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非法拘禁、妨害作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2016)最高法刑再2号) 裁判要旨:认定行为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的证据不足的,不能对其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理由:孙某某1等人虽然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但这些行为多因索要欠款或经济纠纷引起。孙某某1名下经营的公司只有长春凯旋路钢材市场五厅四号,没有证据证实该公司的经济实力、业务范围、销售状况、年均利润及其资金来源和去向等,也没有证据证实孙某某1的全部资产情况。孙某某1与其他被告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性质上属于雇主按月给雇工开工资,且仅千元左右。孙某某单独成立公司后,该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孙某某1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经济往来等,均没有证据予以证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某1等人实施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 【典型案例2】 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25号)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暴力手段获取不法利益,也可以通过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所或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裁判理由: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提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 1.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具有选择性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第二项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需要注意的是,以暴力、威胁为手段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行为方式,但在具体的敛财过程中,并不要求前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都具有暴力性。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过赌博、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 2.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立法解释》对于“经济实力”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对此也未规定数额标准。我们认为,考虑到当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对“经济实力”规定具体数额是符合实践需要的。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并不等于没有要求。对此,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经济发展水平、利润空间等因素,综合评判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获经济利益是否足以支持该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体到本案,王平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具备了上千万元的强大经济实力,这笔经费即使在发达地区也已相当可观,因此,应认定该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 攫取经济利益,具备经济实力,不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目标,而且是其非法控制社会并向黑社会组织发展过渡的物质基础。因此,获利之后是否用于支持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或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历来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重要参考指标。同时,由于在发展水平、组织化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分配、使用非法所得时也会有所区别,故根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只要将所获经济利益部分用于组织或者组织犯罪即可,并不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将获利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用于“犯罪再生产”。本案中,王平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攫取钱财后,将其中一部分直接或间接用于奖励组织成员,如将集体资产低价转给黄振龙;将饭店承包给李祖全;为张淑英购买住房等。而将另一部分,也是最为主要的一部分,用于筹建嘉丰药业公司。尽管该公司的发展尚未步入正轨,尚不具备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但该公司却是王平所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一步扩张和壮大的重要依托。将所获主要经济利益用于嘉丰药业公司正是该组织谋求长久稳固发展的具体表现。 4.正确把握经济特征与其他特征的相互关系 如前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攫取经济利益、扩充经济实力并不是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终极目标,而只是其非法控制社会的一个必要步骤。司法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并不是十分典型。因此,在认定方法上要特别注意以“非法控制特征”为核心,用辩证的、联系的观点分析“四个特征”的内在联系。以本案为例,王平所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对向阳村林木生产、砍伐、销售的控制和嘉丰药业公司的设立及运作,已经初步把握了该村的经济支柱并形成了由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掌控的利益分配格局。在此基础上,该组织又进一步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该地区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已在向阳村及周边地区形成了非法控制,其特征非常突出。在此情况下,即便本案中犯罪组织的经济特征不是十分典型,也不应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3 行为特征 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 【法律规定】
【典型案例1】 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22号) 裁判要旨: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裁判理由:以陈壵东为首的犯罪组织及其成员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中,既有由组织、领导者陈壵东直接组织、策划、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有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领导者陈壵东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还有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领导者陈壵东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更有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实施的各单犯罪活动已经审理查明,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予认定。 【典型案例2】 张保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案((2018)粤03刑终320号) 裁判要旨: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暴力性明显。 裁判理由:本案的涉黑团伙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该组织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等违法犯罪活动,违法作恶,欺压、残害百姓。根据目前的侦查,被告人多次有组织地开设赌场并放高利贷,对还不起债的受害人采用非法拘禁、殴打等方法逼其还债。采取极端暴力的方法解决矛盾,该组织涉嫌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十余种犯罪,可见该组织的暴力性特点非常明显。 【典型案例3】 区瑞狮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24号) 裁判要旨:“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之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个人犯罪的根本区别所在。 裁判理由:界分组织犯罪和成员个人犯罪,主要根据以下标准: 1.是否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 组织、领导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应认定为组织犯罪。 2.是否基于组织意志实施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应体现组织意志,受组织意志的制约。也就是说,组织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得到了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抑或是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犯罪活动。 3.是否为了组织利益实施 实施犯罪活动的目的是为犯罪组织谋取利益,而不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或其他个人目的。对于组织成员为了组织利益而实施的犯罪,并不要求组织者、领导者知情。如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反之,如果是组织成员仅仅为了个人利益,在组织意志之外单独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领导者并不知情,则不应认定为陔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而应认定为组织成员个人犯罪。 4 危害特征 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法律规定】
【典型案例1】 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22号) 裁判要旨: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本质、最核心的特征,应从“实现途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等方面进行认定。 裁判理由: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非法控制特征。非法控制特征也被称为危害性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本质、最核心的特征,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一特征对于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 1、关于对实现途径的理解和把握 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形成的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来实现的。即该罪的危害性可以通过“实施违法犯罪”和“寻求非法保护”这两种途径,来实现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一是“实施违法犯罪”。通常表现为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绑架、非法拘禁等,有时还表现为以实现非法控制或者造成重大影响为目的而实施抢劫、盗窃、诈骗犯罪以及强行插手民间和经济纠纷等侵权型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违法”,主要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所伴随的违法活动,如果仅仅是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未实施犯罪活动,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是“寻求非法保护”,即“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俗称“保护伞”。“保护伞”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它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现非法控制的途径之一。根据《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规定,对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违法犯罪的组织,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而没有非法保护的,只要具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本案中,以被告人张志超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揭西县五经富镇、灰寨镇等地及当地的生猪屠宰、棉纱批发、苦笋销售等行业的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就是通过强取豪夺、欺行霸市、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立债权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实现的。例如,为达到在灰寨镇独霸棉纱批发市场的目的,在张志超的指使下,李添财、李瑞武、李晓平等人预谋后,故意制造假交通事故,而后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竞争对手被害人杨衍智十多万元,并最终逼迫杨退出了在该地经营的棉纱批发生意。同时,张志超、李生生、李添财等人被捕前均系当地的人大代表,且李生生、李添财同时还担任村委会主仟之职,这种身份客观上对该犯罪组织发展壮大起到一定的庇护和纵容作用,并对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2、关于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的理解和把握 首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并不表现为对一定区域内领土的占领,而是表现为对这个区域内生活的人以及这个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有了非法的控制和重大的影响。因此,在理解上,要注意区域的大小和空间范围具有相对性,不能简单地以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为标准。 其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必将表现为对某一行业的非法控制。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成员、巩固和扩大组织、称霸一方的基础,而打、砸、抢等简单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所能实现的经济利益毕竟有限且暴露性太强,因此,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均以实现对某个行业的控制作为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目标,而这也正是其反社会性的具体体现,它必将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的生活秩序。从这个角度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应当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可以谋取暴利的非法行业。 联系本案,以被告人张志超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在五经富镇等区域,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该区域内欺压百姓,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致使当地百姓安全感降低,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同时,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操纵市场,对一定区域内的一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致使当地市场经济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如在五经富镇驱赶生猪屠宰承包商、阻截外来生猪资源、禁止百姓到外地购买猪肉,以实现对当地生猪屠宰市场的垄断和控制;在五经富镇强行收取苦笋保护费,攫取巨额的非法经济收益;通过敲诈勒索等方式排挤棉纱商,以实现对灰寨镇棉纱批发市场的控制等。 3、关于对“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理解和把握 “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虽然在本质上都是指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和影响,但在程度上是有区别的。“非法控制”,顾名思义是指干预已经达到足以控制一定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的程度;而“重大影响”,是指虽然对于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内的社会、经济生活尚未达到任意操控的程度,但已有相当的能力进行干预和施加影响。这种“重大影响”是通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而非个别的、一时的。在理解和把握上,要结合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后果、侵害对象的个数、造成的社会影响及群众安全感是否下降等因素综合判断,而不能仅仪理解为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或者在社会上所造成的轰动效应。 【典型案例2】 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23号)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单纯为了实施犯罪而存在,其往往谋求在一定地区范围内或者特定行业内形成一种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使正常的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制度不能得以运行,借以公然对抗主流社会。 裁判理由:以刘烈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两种方式对湖北省仙桃市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严重危害:一种方式是通过入股加入某一经济实体,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该行业逐步形成垄断,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另一种方式是有组织地通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或者通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欺压、残害群众,不断扩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响力,称霸一方,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1、对一定行业的非法控制 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实践中,各种批发、零售市场及娱乐、运输、建筑等行业,往往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和争夺的目标。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是非法控制特征的具体表述,“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均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度和影响力,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在控制程度上有所不同。具体到个案,应根据具体案情,对黑社会性质缉织的危害程度进行区分,准确认定个案是属于“非法控制”还是“重大影响”、,联系本案,刘烈勇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仙桃市的水泥销售市场、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生猪屠宰销售市场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了垄断,多数生产企业因产品无法进入而被迫退出当地市场;多数经营者因无法销售其他产品而放弃了经营多年的代理权;多数上游企业因无法购买到质优价廉的原材料及原材料短缺不足,提高了经营成本,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局、屠管办、建委及运管处,其工作人员均因惧怕刘烈勇等人的打击报复而不敢维持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因此,应认定该组织在水泥销售、烟花爆竹销售、生猪屠宰销售及1号公交线路运营等行业已形成了非法控制。 2、对社会生活的重大影响 刘烈勇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除了在经济上对相关行业进行非法控制外,还多次为了逞强争霸、确立强势地位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树立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权威,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刘烈勇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仙桃市妇孺皆知,群众都惧怕报复,在受到欺压时不敢依法行使举报、控告的权利;该组织及其成员屡次在光天化日之下持枪械殴斗,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受到严重影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能受到严重破坏,无法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甚至公司、企业的正常运行也要寻求该犯罪组织的非法保护才得以平安无事。以上的种种情况说明,在社会秩序方面,刘烈勇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给当地造成了重大影响,使该市的社会生活秩序受到严重破坏。 通过本案可以看到.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方面,在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积累经济基础;另一方面,也在社会生活方面不断谋求影响力,并借以削弱合法政权的控制力。这两个方面互为依托、互相促进,不断破坏侵蚀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最终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掌控的非法秩序,这正是此类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根本所在。 二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别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均是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进行犯罪,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犯罪成员 普通犯罪集团的人数较少,只要三人以上就能成立犯罪集团,但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十人以上。并且,黑社会性质组织比普通犯罪集团有更为严密的组织结构,内部等级森严,强调组织纪律,对其成员的控制也更加紧密。 2、犯罪目的 普通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明确,具体,目的性强,或是进行盗窃、抢劫,或是进行走私、贩毒,或是买卖枪支、拐卖人口,并不像黑社会性质组织那样为了援取金钱权力、称霸一方的目的,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而且分开看,并不是每一种行为都能构成犯罪。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的基本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而普通犯罪集团的犯罪目的则是多种多样,并不必然以经济利益作为追求目标,还可以是出于寻求刺激、满足私欲等其他目的。 3、保护伞 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非法保护,其犯罪活动形式表现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往往带有半公开性质;而普通犯罪集团一般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非法保护,即使有非法保护,由于其行为指向都是明确的犯罪行为,也不敢公开或者半公开进行。 4、经济实力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普通犯罪集团则根据犯罪性质不同,有的可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如盗窃、抢劫犯罪集团,但大部分不以非法占有或者牟利为目的的犯罪集团则不具有这一特征。总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较强的政治、经济实力,较大的组织规模和较严密的组织形式,是一种比普通犯罪集团危害更大的犯罪集团。 【典型案例1】 邓耀茂等人犯强迫交易案((2014)茂南法刑重字第1号) 裁判要旨: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尚未达到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的,不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裁判理由:虽然已经形成了人数众多,组织结构和成员稳定,以实现犯罪为主要目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的犯罪集团,但是行为人的强迫交易犯罪行为只是控制了具体公司的具体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中“行业”和“一定区域”的范畴,也未达到垄断和控制的程度,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不应当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罪名追究行为人责任。 【典型案例2】 吴继星、吴计龙、丁品刚、张建、葛伟、李亭亭、吴计山、刘磊、李本文犯聚众斗殴案((2017)苏0391刑初15号) 裁判要旨:犯罪集团人数较多、多次作案、有一定的组织性。 裁判理由:以吴继星为首的多人纠集在一起,吴继星是首要分子、领导者,骨干成员吴计龙带领一般成员张建、葛伟等人负责放高利贷,骨干成员丁品刚带领一般成员许某、柳某、吴某1、徐某等人负责带车收费,上述人员相对固定。该组织成员在吴继星的指挥、领导下,先后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事实、行为符合犯罪集团所具有的基本特征。 三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的区别 恶势力团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最终会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时惩治恶势力团伙,是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防止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更大社会危害的有效途径。恶势力团伙的认定,需要把握以下方面特征: 组织特征:要求成员一般三人以上,有相对固定的纠集者。一般表现为松散型的组织结构,是经常纠集在一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 行为特征:要求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实施三次以上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至少一次行为构成刑事案件)。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毒品等。行政拘留,较大数额的罚款如2000元以上,吊销许可证(被处罚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可见对其影响较大)应纳入恶势力的认定范围,但2000元以下罚款,警告之类的处罚则强度较轻。 危害特征:要求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和公开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客观上对该违法犯罪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确立强势地位能发挥积极作用。 发展特征: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违法犯罪,已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的特征,或者具有演化、渐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极大可能性。恶势力团伙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组织化程度不同。恶势力团伙一般由核心人员通过其自身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纠集而成,主要依靠纠集者个人的“权威”、亲缘关系、江湖义气等手段进行管理和维系; (二)经济特征方面存在差异。在经济利益的取得、分配、消费方面也更多地体现出了组织成员的个体特征——获取不法经济利益后往往“坐地分赃”或大肆挥霍,而不是用于组织自身的发展壮大; (三)在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方面有所区别。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是为了实现非法控制。而恶势力犯罪团伙在进行违法犯罪时,动机和目的的随意性较大。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也会造成“恶劣影响”,但其并不会严重危及社会管理职权的正常进行。 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为标准,恶势力团伙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存在如下差别:
【典型案例1】 杨建伟、宋华云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案((2018)粤1322刑初286号) 裁判要旨:恶势力犯罪集团是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实施犯罪的以特定的犯罪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恶势力犯罪集团是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行为人纠集在一起,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属“恶势力”犯罪团伙。对恶势力团伙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分别以特定的犯罪来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2】 徐航、张亮、陈鹏飞、田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2007)玄刑初字第93号) 裁判要旨: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芽或雏形的流氓黑恶势力,不能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理由:就现有情况而言,尚不具备我国刑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因此该犯罪团伙,可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芽或雏形,只是流氓黑恶势力,因此不能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来源:刑事江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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