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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安:民事权利如何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法学生doc 2019-05-24

民事权利如何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张民安  邓梦桦记录整理

目录

一、导论

二、侵权责任法的变化:保护的利益范围的扩展

三、侵权责任法发展的第一个阶段:私人复仇阶段

四:侵权责任法发展的第二个阶段:自行和解阶段

五、侵权责任法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法定和解阶段

六、侵权责任法发展的第四个阶段:侵权损害赔偿的时代

一、导论

我们上一段时间讲的算是侵权责任法的第一个专题,就是侵权责任法它会对哪些利益提供保护。尤其是我们讲到了中国的侵权责任法也罢,《民法总则》也罢,他们对很多应该保护的利益没有提供保护。我们的很多教授也罢,律师也罢,我们的法官也罢,或者立法者也罢,他们对侵权责任法上保护的很多利益还是不了解的,最典型的就是我们上次讲到的结社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现在还有无罪推定受尊重权,还有游行示威这样的权利。这就是我们上一个讲这个专题,主要是讲侵权责任法会对哪些利益提供保护。

我们第二个专题想讲,对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这些利益,侵权责任法是如何对它提供保障的?首先它当然会对《民法总则》第五章所规定的各种各样的民事权利提供保障,凡是《民法总则》第五章所规定的任何民事权利,如果行为人侵犯它,除非你有某种正当的免责事由,否则一律都要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你看侵权责任法,你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凡是民事权利,那些条款规定的一切民事权利都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除了《民法总则》第五章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之外,还有我们花了那么长时间讲的那些没有规定的东西,侵权责任法都保护。

现在面临的问题就是如果侵权责任法会对这么多的利益加以保障,侵权责任法是如何来保障这些利益免受侵害的?所以我们讲的第二个专题就是侵权法上的这些利益,是怎么样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这个问题很重要,为什么?中国现在很多民法教授研究侵权法,你要说研究侵权法,就那几个。中国人民大学过去三杆枪,王利明、张新宝,还有杨立新,他们是做侵权责任法的三杆枪。我为什么拿这人民大学的三杆枪来说,主要原因就是中国的这些教授们研究侵权法,他整天也谈法国的,他也谈德国的,他也谈英美的,他都谈。但是他谈来谈去,他谈的东西就不是那么回事。现在中国的教授们都说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力那是最大的。杨立新教授讲人格权要不要独立设编的时候,他经常讲一个理论,这德国民法典,它是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民法典,人家思想最有影响力的民法典,人家竟然没有把人格权独立设编,它都不把人格权给独立设编,我们采用的是德国民法典的模式,所以我们的人格权也不需要独立设编,他反对人格权独立设编他经常讲的一个理由,我们用的是德国民法典的模式,所以中国很多教师从德国留学回来,我不知道他们怎么研究德国法的。我最近在写主观权利理论的时候,我现在这个理论就是《民法总则》的一个基石,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是主观权利,你看我有文章的。我最近简述德文的资料,德国有一个教授,1832还是1834年的,他叫珀特茨,他当年就在他的德国民法的教科书当中,首次提出了人格权这个理论,除此之外,他还把人格权独立设编。梁教授经常讲说德国没有哪个教授主张人格权独立设编的嘛,世界上第一个提出人格权理论的就是德国的教授,这个教授在德国19世纪影响力非常大,可是我们的民法教学,包括德国留学回来的教授他们都不懂这个教授。这个教授在1834年出了德国民法典的书,它里面分成几编,其中人格权放在第三编,1834年他就已经把人格权独立设编了,到1838年他的第二本著作叫潘德课程教程的时候,他又把人格权独立设编,明白什么意思吗?就是说我们教授现在解读西方社会的时候,都注重解读德国民法典,但是在解读德国民法典的时候,解读起来都不是那么回事,都是在讲外行话。

其中今天我讲到的,跟我们的侵权责任法有关的一个外行话是什么?就是法国民法典1382条到1386条,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总共规定了五个条款,这五个条款,你说人家从1804年就有了,到今天为止已经有200年了。我们侵权法教授谈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侵权责任法的时候,他们不清楚这五个条款是什么东西,虽然他们每一次写侵权法著作的时候,都要谈法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但是基本上谈的都是外行话,谈的都不是那么回事。跟法国今天关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不符的。跟1804年法国立法者在法国民法典当中的规定是不实的,他们甚至不知道1382条和1383条之间是个什么差异。你在网上查,我在2013年写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的时候,中国人民大学的张新宝教授看了我那个书,看到加上我的博士论文,我侵权责任制度研究的博士论文里面就谈到1382条和1383条的关系,1382条是故意侵权责任,1383条是过失侵权责任。然后结合张新宝教授在他们中国人民大学开讲座,开侵权责任法的讲座,他说我最近才知道1382条和1383条是个什么关系。所以中国的民法教授在解读法国民法典1382条和1386条的时候,他们不知道这几个条款怎么去解读。

我们这一个讲座就想借助于法国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用它来解读侵权责任法对这种我们前面讲到了各种各样的利益是怎么样把握的。你要解读法国1804年民法典1382到1386条,就这五个短短的条款,你能把它解释清楚。整个侵权责任法它是怎么产生的?它是怎么发展的?它是怎么样对各种各样的利益提供保障的?你就对它的历史很了解,你就能用法国这一套理论来解读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你看这个网站,这是法国民法典的网站,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200年的时候,你看这个是法国民法典,就是原版的1804年正式官方版的。现在这个你想到中国去找是找不着了,你现在研究民法,你想找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原版,官方找不到。同样,法国1804年民法典的官方版本,你在国内看的版本你觉得少了,法国政府的网站有《法国民法典》,你看它很清晰。

我们今天首先开场的意思就是说,我们想解读1382条到1386条,我们把侵权责任法的历史了解清楚。从古罗马时代一直到1804年,一直到20世纪初期,侵权责任法它怎么发展演变的?法国民法典的这五个条款经过了100年,从1804年一直到今天,只有在2016年变了,2016年之前基本上没有变的。它的条款规定还是一样,但是它的性质、它的内涵、它的实用完全发生了变化,这个是我们想解读法国民法典1804年的几个条款,我们来看一看民法典对侵权法上的那些利益,它是怎么来进行保障的。

法国对这五个条款的一套解释规则对我们解释中国的侵权责任法是非常有好处的。因为法国现在通过上百年的解读,法国的最高法院法官和民法教授通力合作,把短短的五个侵权责任法的条款现在打造成井井有条的侵权责任法的理念。第一,它建立了三类六种侵权责任制度,这是第一个打造。它在五个条款的基础之上,它把法国的侵权责任法分成三类六种侵权。第二,在所有的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之上,它建立了所有的侵权责任法共同使用的构成要件。这两个打造是经过200多年打造出来的,它打造的体系非常稳健,所以形成法国侵权责任法上的著名的理论。

二、侵权责任法的变化:保护的利益范围的扩展

我们今天首先讲这个问题就是侵权责任法的简单的历史。大家知道,侵权责任法虽然会保护各种各样的利益,但是这些利益其实你可以讲到它分为两种利益。第一种就是人身利益,就是你的生命、身体和健康,还有自由。这个在古罗马时代就已经确定了。所以古罗马时代,生命、身体、健康和自由,我们称之为人身利益。行为人损害这些利益,当然构成侵权,当然要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在古罗马时代,除了人身利益受侵权法的保护之外,还有财产利益也要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所以这个规则实际上从古罗马时代一直到今天都是这样。你可以讲侵权法保护的利益从古到今是没有变化的,为什么?因为从古到今侵权责任法就是保护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生命、身体、健康、自由。那从古到今保护动产、不动产吗?从古到今都保护。从这个角度,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利益,实际上从古到今都一样。

但是另一个方面,我们说侵权责任法经过了这么长久的发展,从古罗马时代一直到今天,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利益范围又在不断地扩张,什么叫不断扩大呢?

首先,侵权责任法从古到今保护人身权利,但是今天的人身权的范围跟古罗马时代的人身权利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古罗马时代人身权利的范围主要是讲身体和死亡,例如把你的手脚四肢给弄断,把你给弄死等,就这两个。我们今天讲人身权利,那除了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之外,我们还有我们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声音权、人格尊严权,这些权利古代都没有,历史上都没有。你看这是人身权利的保护,但是侵权法保护的人身权,它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它在不断地拓展,这就是第一个变化。

第二个变化,虽然我们说从古到今侵权责任法都保护一个人的财产权利,这个财产权的范围,从古到今它也在不停地拓展。所以我说以后我们解读法国民法典,你就会发现法国民法典,你只要读懂法国1804年民法典,你就会知道1804年的时候法国民法典保护的财产是什么。你从他们的条款上,你不用有很深刻的理论,你就知道它有哪些东西,它的社会关系简单,财产权利的范围很小,无非就是土地,无非就是土地上的建筑物,无非就是养的动物。所以从古到今,几年来都包括保护财产权,但是财产权的范围,它从古到今在不断地拓展,尤其是动产,它的范围在不停地拓展。你读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你就知道动产在1804年的时候很少的。法国1804民法典上它的动产给人家引起损害的东西,一个就是你养的狗、鸡、牛、羊就这些东西,你养的那些家畜。所以在侵权责任法,但是我们要保护财产权,这个财产权的范围主要是动产。随着社会的发展,动产的范围是越来越多。同样,不动产的范围,也是越来越多。在1804年的时候,因为它是农业社会、乡村社会,所以它只有家庭住房,它只规定一个人的住房。你们家的房子在巴黎。你的房子坍塌了,把人给压死了、压伤了,你要赔钱。你看它只规定住所坍塌等引起的责任,它不会规定机动车引起的责任,不会规定工厂发生爆炸的责任,因为1804年是个乡村社会,没有工厂,只有住所,就是用来居住的房子,所以只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他的房屋坍塌引起的责任。

但你看,工业革命之后,不动产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不动产的范围也在不停地拓展。一个拓展是什么?现在你有厂房,厂房就不是用来居住的,是用来做工厂生产产品的,你看不动产都那个。第二个拓展的是什么呢?工业革命之后,你的工厂里面还有一些跟你的工厂密不可分,跟你的工厂结合在一起形成的那些机器设备。你有蒸汽机,蒸汽机现在你架在你的土地上,跟你的土地不能分,也形成了不动产。所以你看,这是一个发展,就是侵权责任法,它的保护力度是不变的,动产和不动产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但是所保护的人身权的范围在拓展,财产权的范围也在拓展,包括动产在拓展,不动产的范围也在拓展。第三个拓展是最重要的,就是我们上次讲到的商事经济利益。在19世纪之前,合同是不受侵权责任法保护的,竞争利益也不受侵权法的保护。这是你从事商事竞争,获取经济利益,商人签订的商事合同,在19世纪末期之前,它是不受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为什么不保护?因为19世纪之前它讲自由竞争,商人能够采取一切竞争手段,能够基于一切商事目的来追求利润,所以一切竞争手段都是合法的。这到了19世纪末期,法官才确立了商事竞争,它的一些限制规则就是你的竞争目的要恰当,你的竞争手段要恰当。这个时候你看,商人的商事竞争,又作为一种经济利益,纳入到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那么前面讲合同在19世纪之前,它不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因为他明知别人有合同,你仍然引诱他违约,导致合同债权人的损失。你向法院起诉,要求引诱你的债务人,违约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说对不起,我们不能让被告对你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他说你应该去找违约的债务人。债权有相对性,我们不能让引诱债务人违约的第三人对你这个合同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19世纪末期,它又把这种经济利益纳入到了侵权责任法的范畴。这个时候我们仍然把它当作是一种物质利益。

这就是我们讲的这些变化的第一个变化,就是虽然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利益范围,从古到今是人身权和财产权,但是人身权的范围不断地扩张,财产权的范围也不断扩张。扩张的方式我前面讲,除了传统上的动产、不动产之外,它还把经济利益纳入了侵权责任法的范围,这是第一个变化。在侵权责任法发生变化的这个年代,第二个变化就是侵权责任的保护方式。

在民法上,对民事权利提供保护的侵权责任法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三、侵权责任法发展的第一个阶段:私人复仇阶段

第一个阶段,它叫做什么?它叫做私人复仇的阶段,什么叫私人复仇的阶段?就是你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你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你自己报复,采取的措施是你自己实施惩罚手段。人家把你给打死了,你采取措施是把对方也打死;对方把你的牙齿给打掉了,你也把对方的牙齿给打掉。这个叫私人复仇的阶段。例如,你们张家和李家早些年居住在欧洲,你们现在要打猎,在草原上打猎,你们要争猎物,争猎物的过程中张家把李家的一个成员给打死了,李家就要采取措施来报复张家把他打死的行为。那么李家他们的野生动物多,他们都是养起来,能供自己屠宰。如果张家的人去偷李家的这些狗或者这些养的动物,那么这就是盗窃,盗窃是侵犯财产的,你去盗窃我们张家的财产,我们张家要采取报复措施要去偷你们的东西,所以这个阶段我们叫私人复仇阶段。

私人复仇阶段是在公元八世纪之前。公元八世纪左右,侵权法上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权利,从古到今无非就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只不过那个年代简单一点把人打死,把人打成残疾,然后盗窃人家有限的几个牛、羊,饲养的动物,或者抢夺、抢劫。在公元八世纪之前,这是侵权责任法的第一个阶段,我们叫私人复仇的阶段。我前面讲的很清楚,这是双方,你殴打我,我就打你;你绑架我,我就绑架你;你打我的牙齿,我就打你的牙齿;你挖我的眼睛,我就挖你的眼睛;你偷我的羊,我就偷你们羊,这叫私人复仇的阶段。我们讲的这一套是有文献记载的,就是十二铜表法上偶尔会有记载的,所以公元前五世纪左右你实施侵权行为,你把人家打死、打伤或者你盗窃人家的财产、抢劫人家的财产,你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个责任怎么承担?就采取私人复仇的方式,你把另一个人打死了,另一个人家族的家庭成员,他们有权采取一切措施来对你行为加以报复。

四、侵权责任法发展的第二个阶段:自行和解阶段

在最初的时候基本上就是原始复仇,人家想怎么复仇就怎么复仇,打个简单的比方,你们这个家族抢人家的羊,你抢人家的羊就是侵犯人家财产权,人家的家族很生气,他采取措施来报复,就把你们这个家族打死一个,这也是可以的,但是后来两方互相殴打,互相报复,最后影响社会稳定。从这个阶段侵权责任法进入到了第二个发展阶段,我们叫做自行和解的阶段。就到了公元前五世纪左右,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上就开始记载了,你那个家族把他的家族打死了,或者打伤了,或者你那个家族盗取对方那个家族的财产,也就是那些财产,金银财宝;也就是那些动物,人家养点动物,你去偷人家的钱财,或者你把人打死、打伤,对方就有权采取报复措施。但是如果你愿意跟对方协商,那你看看你说,我们的确是把你们张家的人给打死了,我们也是偷了你家的羊。但是能不能你别报复我们,我们这个家族跟你达成私下的协议,我们给你付一笔数量的钱,如果那个家族同意,你也同意,他也同意,你们就达成了和解协议,让侵权人用一笔钱来赔偿你们这个家族的被打死人的后果,或者财产被抢劫的后果,双方同意了,那这个协议就有效。

这个阶段是人类历史上发展的第二阶段,我们叫自行和解阶段。就是一个人实施侵权行为,打死打伤对方的人,抢劫盗窃对方的财产之后,受害人他究竟是跟你和解,还是继续采取我们前面讲到的报复措施来报复,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来选择。如果侵权人他想跟受害人和解,想用一笔钱来赔偿他的损失,然后顶替他的报复。如果受害人不同意,他仍然可以采取报复的措施。但是如果他同意你拿你的钱赔给他,两人达成了和解的协议,那么他的侵权行为就得到解决了。之后你作为受害人,就不能够再去报复这个侵权人。

对于这一笔金钱,这个时候我们还不能叫赔偿金。这一笔金钱我们侵权法上有个概念,叫血钱、命钱,就是命价。命价什么意思?就是他把你打死了,人家拿一笔钱来赔你的命,你的命值多少钱,我给你多少钱,你说我们把你们家给打死人,我们现在拿这笔钱,你们不要报复我们,不用我们家的生命来替换,我们拿这笔钱来还命。这个命多少钱呢?完全由双方协商,协商之后付完了,你就不能再报复了。这个金钱这个时候还不能叫做赔偿的金钱,这个只能叫做命价,叫做命钱,叫做血钱,就是用这一笔钱来顶替受害人的生命。如果打伤了别人,在那个年代也不叫残疾,就是你把人家手脚四肢弄断了,肢解人家身体,就是把人家身体的某些部分让它脱离了自己的身体,我们现在叫残疾,叫做身体伤害。一根骨头值多少钱,你们自己商量,你说你看看你打掉我一颗牙齿,你说这颗牙值多少钱?你买了,就解决了。所以这个阶段我们叫自行和解阶段,由侵权人和受害人,就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由侵权人赔受害人多少钱,由他们自由协商。

所以那些侵权法的教授说这个阶段很重要,这个阶段产生了很多东西,什么东西?第一,合同就这么产生的。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合同就是从我们侵权法当中产生的。大家明白,所以我经常讲合同最初还是从我们侵权法当中产生的,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合同就是这份合同,就是侵权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之后,两人就一笔数量的金钱达成协议,这个协议就是人类最早的合同,之后合同独立发展,游离于侵权责任法之外。但是20世纪以来,合同法又纳入到了我们侵权责任法,分分合合。所以这是一个解读,就是这个阶段。第二,这个阶段有一个特点,为什么讲你达成协议究竟赔多少钱?这个完全由你双方来定的。国家不管。只要你双方达成满意的结果,这个问题就解决了。这个是第二个阶段,侵权法的教授讲,这个阶段它就叫做自行和解的阶段。

五、侵权责任法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法定和解阶段

第三个阶段,法定和解的阶段,这个阶段什么意思呢?就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导致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你抢劫他的钱财,你盗窃他的钱财,在这个时候立法者已经明确规定,你不能再采取报复措施,你只能接受对方支付给你的一笔数量的金钱。你看这是进步了,在这一阶段,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受害人他只能接受一笔数量的金钱,作为他的利益遭受损害之后的救济。这一阶段它有很大的进步。第一个进步就是我前面讲了,复仇从侵权法的救济措施当中已经退出去。第二个进步是,它建立了侵权的救济的唯一途径,是什么?就是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第三个进步是,金钱的数量,它跟第二个阶段不一样,第二个阶段是两个人自由协商,你把人打死了,打死你的人赔多少钱呢?这取决于两方的谈判能力。当时侵权的人很强势,被打死的人很弱势。当然人家就赔得少一点,相反你被打死的很不强势。那个人很弱势,当然就赔的多。但是这个阶段不是,这个阶段就说你把人打死了,你偷了一只羊,你把人家的腿弄断了,你一定用金钱来赔。赔多少?立法者明确规定,在这个阶段立法者明确规定,一切侵权行为,无论是侵害人身权还是侵害财产权,所有的侵权,一律使用金钱这种赔偿方式,绝对不允许你再实施复仇的方式,而且赔偿金钱的范围立法者有明确规定,这个规定它也有差异,什么叫有差异?对自由民它明确规定只要赔多少钱,打死一个农民赔多少钱,打死一个法官赔多少钱,打死一个意大利人赔多少钱,立法者明确规定。另外的还明确规定,打死人赔多少钱,打伤一个胳膊,把胳膊弄断,把耳朵弄掉了赔多少钱?那立法者他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同身份的人,他的金钱支付方式是存在着差异的。总体上来说,如果你被人打死了,你是自由民,你得到的金钱要比你是奴隶要得到的多,而农民被打死了,还是赔钱的。如果是主教被打死了?主教跟自由民比,主教赔偿的价格要比自由民要高。如果是法兰克福人,你以为是罗马人,你把法兰克福人打死了,赔偿的金钱要比打死罗马人的金钱价格要高一些。这就是侵权责任法它的第三个阶段。这是立法者明确规定,实施侵权行为之后,侵权人跟受害人之间只能够产生金钱的支付,这个时候的支付你还不能算是赔偿,还不能叫赔偿。这个时候的金钱支付跟前面自行协商的金钱支付也是一样。这种金钱支付付给你的钱,他仍然是命钱,仍然是你被盗取的财产的钱,所以不是赔偿。这就是侵权责任法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基本上这个阶段就到了罗马法时代的公元前三世纪左右。

对于第三个阶段的侵权责任,那些教授们说有几个共同的特征。第一个特征,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在性质上,算是结果责任,教授们也把它叫做客观责任,就是有损害就有侵权责任,这是第一个特点。这三阶段在人类历史上,至少到了盖尤斯时代。至少到了公元前三世纪左右,侵权责任法仍然是结果责任。你这个人只要实施侵权行为了,你只要侵害了人家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你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不管你是故意的、过失的,不管你有没有正当理由,你没有任何免责途径,你不能借口任何理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我们叫结果责任。结果责任的唯一的根据就是损害后果。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不管他有没有任何理由,你不要跟我争说我为什么把你们人给打死了,你们家的人偷我们家的羊,你们家的人我们为什么把他打死?是因为你们那个人怎么怎么样,你跟他讲有什么用?那个年代只讲你打死了人,你只要把人打死了,不管他是偷你的东西,还是强奸还是干啥,你把他打死了,他就要复仇。这个责任我们讲结果责任,法国的教授也称之为客观责任,有损害后果就有侵权责任,这是第一个特点。

第二个特征,实际的责任,我们叫集体责任,不是个人责任。这要跟法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1804年就是个人责任,而最早的责任是实际的责任,我们叫做连带责任,也叫集体责任。什么叫连带责任?什么叫集体责任?就是一个人把另一个人打死了,或者一个人偷另一个人的羊,你不是侵权人吗?现在受害人要求你这一个打死人的人和偷羊的人,个人承担的人,当然你要承担责任。除了具体打死的人,具体盗窃羊只的行为人,他要承担这个责任之外,这个行为人侵权人的家族、整个部落,它要承担连带责任。作为一个家族成员,所有的家族成员都要共同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这个我们叫做什么?集体责任,也叫连带责任。大家可以理解连带责任这个东西,所以你看你要学侵权法,你就明白法国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法国一个宪法大家,法国有一个教授在1844年左右,他批评法国的人权公约,即1789年的人权公约。他说你人权公约专门规定人的权利,你不规定人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后来你看法国的连带本位非常强大,所以连带责任最早就出现在侵权责任领域。一个人实施侵权行为,除了侵权人本人要承担责任之外,侵权人所在的家族,所在的部落、所有人员,你都要对他的侵权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什么这个样子?因为古代部落社会,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组织当中,这些组织之间彼此互相报仇。一个人实施侵权行为,把人打死了,就视为整个部落的侵权行为。所以你把人打死的侵权行为,不会仅仅视为你个人的侵权行为,在侵权法上被视为是你们家族的侵权行为,视为你们整个部落的侵权行为,所以大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个叫做连带责任和家庭责任,这是第二个它的特征。

第三个特征,这个年代侵权责任法的第三个特点,就是它的侵权责任的目的。我们经常讲侵权责任有很多目的,这个时候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目的是什么呢?只有一个目的,就是惩罚目的,就是在那三个时期,你打死人、打伤人,盗窃人家的钱财,一定要让你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要让你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是让你承担侵权责任,是为了惩罚你的侵权行为,是为了报复你的侵权行为,所以他是站在行为人的角度来讲,这跟我们今天讲的刑法是一样的。一个人实施犯罪,为什么要坐牢?坐牢就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人。所以这三个时期,侵权责任法的目的有一个特点,就是它体现了惩罚性。它不是站在受害人的角度,它是站在行为人的角度,让你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是为了惩罚你,因为你实施了侵权行为,要惩罚你,才让你承担这个侵权责任。所以这是侵权法的这三个时期发展时期的第三个特点。

第四个特点就是这个时期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分。早期,我们经常讲到了,侵权法是民法,民法跟侵权法是个什么关系?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个什么关系?我经常讲,合同法是从我们侵权法当中产生的,刑法也是从我们侵权责任法当中产生的,为什么?因为在这三个时期,犯罪行为就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就是犯罪行为,两者是完全一致的。法律根本不区分你打死人、打伤人,是侵权行为还是犯罪行为,也不区别你把人打死之后,你要支付和解金,要支付血债、命钱,这个血债究竟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这两者,研究刑法的人,认为它是刑事责任。研究民法的人认为它是侵权责任。所以三个时期,刑法跟民法不分,侵权行为跟犯罪行为不分,侵权责任跟刑事责任不分。所以你看现在的罗马法的那些教科书讲罗马法的债法的时候他们都讲到了后来讲的理论:私犯和公犯。私犯和公犯的区分理论,要到我等下讲的第四个阶段,即财产阶段。前面三个阶段,谈不上什么私犯,也谈不上什么公犯。杀人、强奸、盗窃、抢劫,在这三个阶段,它既是侵权行为也是犯罪行为,既是私犯也是公犯,所以这是你要研究刑法,有时候你跟刑法老师讲说刑法其实就是我们民法。我们经常讲民法的渊源,民法有一种渊源,就是刑法。在19世纪有些教师认为刑法是公法,但是今天法国几乎所有的民法教授都认为刑法算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它有一部分是公法的部分,有一部分是私法的部分,它形成混合法,所以刑法它涉及到公共利益,也涉及到是私人利益,它既是公法也是民法。这个观念跟侵权责任法发展的前三个阶段是高度吻合的,因为在人类历史上,那些犯罪也罢,那些侵权也罢,其实都是一样的,就是指那些故意侵权、故意犯罪、杀人、放火、强奸、投毒、抢劫、盗窃。除了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分,刑法跟民法不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不分之外,这个年代主要都是故意的,还没有所谓过失侵权行为。这个年代的侵权行为、犯罪行为都是故意的。所以在早期杀人、放火、强奸、投毒、抢劫、打伤人、打死人,既是典型的犯罪行为,也是典型的侵权行为。这些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点,什么共同点呢?都是故意行为。所以历史上你要知道侵权行为,最早的是故意行为,故意打伤人、故意打死人、抢劫、抢夺、强奸、放火等等。

这就是这个年代就是侵权法的第三个发展,前三个阶段。它有四个共同点,第一个,你的责任是结果责任,你的侵权责任建立在你的侵害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的基础之上,不是建立在你的过错的基础之上。第二个,你的责任是连带责任、集体责任。除了你本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本人要承担责任之外,你的家族、你的家庭成员一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个,我刚才讲到了,为什么要你承担责任呢?目的是为了对比实施惩罚,让你为你实施的侵权行为付出代价。第四个,侵权责任等于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等于犯罪行为。这个年代没有,后来罗马法上讲到了私犯、公犯的区分,私犯跟公犯都是一个东西,所以是这么一个时期,最后一个发展阶段,就进入到我们今天讲到的侵权的损害赔偿的时代,就是侵权法的最后一个发展阶段。

六、侵权责任法发展的第四个阶段:侵权损害赔偿的时代

前面三个阶段最后进入到了第四个阶段,就是罗马法上的叫什么?我们罗马法上有个法律叫阿奎利亚法。公元三世纪左右,罗马法上的侵权责任法,开始进入到我们现在很熟悉的侵权责任法。这个时期,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利益范围没有太大的变化。因为公元三世纪古罗马时代它是个奴隶社会,保护的利益范围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还是你的动产、不动产,你的生命、身体、健康,你的名誉,你的自由,就这么多。但是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方式开始发生重大变化,所以它的变化不是利益保护的范围有变化,它利益保护范围还是这么多:自由民的自由,自由民的生命、身体和健康,自由民的名誉权,还有他的动产和不动产。但是保护方式它发生变化,什么变化呢?开始产生我们今天讲到的过错责任。公元三世纪罗马法开始形成我们今天讲到的过错责任,不再坚持我们前面讲到的集体责任、连带责任,它不坚持。公元三世纪社会逐渐文明,你把人打死,你侵犯人家财产权,法官要问,你现在让我责令行为人对你承担责任,你必须证明被告有过错。那这个时候法官开始把过错当作被告承担责任的根据,不再把损害当作让被告承担责任的根据。所以公元三世纪阿奎利亚法,它首先确立了过错责任制度,这是第一个,放弃了之前的结果责任理念。

第二个变化是什么呢?公元三世纪左右,除了法官认为你杀人、强奸、放火、盗窃这些故意侵权之外,法官逐渐认可了过失侵权。你们看英美法的侵权法都会讲历史,但是英美侵权法讲的历史是trespass侵权和case侵权,它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但是罗马法,大陆法系讲的就是从故意侵权到过失侵权的转变。在第四个阶段之前,一切侵权行为都是故意侵权。但是到了第四个阶段,损害赔偿阶段的时候,转变了,侵权责任法除了责令故意侵害人家利益的人承担侵权责任之外,你这个人只要侵犯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财产权,即便你不是故意的,你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那你看这年代产生的过失侵权,过失侵权就是从第四个阶段开始产生的。这大家可以看看。罗马法上的故意侵权叫什么呢?法国法是正宗的罗马法,法国民法典上的这个词我们给大家看看,所以你要懂这一套,我刚才意思就是说侵权法的发展,它的历史完全被法国法承受了,所以法国法上在1804年用的词,就是罗马法的词,这两个词大家可以看看,这是法国民法典,1804年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第三卷,第四篇第二章,它的标题就叫侵权和准侵权。什么意思?侵权是故意侵权,这个侵权是狭义的。准侵权就是过失侵权。这两个概念是地地道道的罗马法的概念,知道这意思吧?就是阿奎利亚法时期侵权法发展的第四个阶段,产生的结果。就是侵权法对利益的保护,虽然它保护的利益范围没什么变化,但是保护方式它发生了变化。传统的通过故意侵权来保护你的生命权、财产权和人身权之外,它还通过准侵权,就是过失侵权来保护你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侵害。那就是它的保护方式,你看现在开始改了,就是在故意侵权之外,承认了过失侵权的存在。这个在侵权法上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就是一个人,你侵犯人家利益,哪怕你不是故意的,你是有过失,你在侵犯别人利益的时候,你没有尽到善良家父的行为标准,你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个是第四个阶段,就我刚才讲到的赔偿阶段,这个阶段在罗马法上,就是公元三世纪到公元六世纪,它在公元三世纪的阿奎利亚法上,就已经有文献来记载。这是第二个变化,到了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故意侵权,除了保护你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之外,它多了一个保护途径,就是你这个人,即便你侵犯人家利益的时候,不是故意的,你只是不谨慎、不小心,你侵犯人家利益,过去是没有责任的,现在你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个变化就是在这个阶段,侵权责任法逐渐形成了一般侵权的理论,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从高度具体的侵权,逐渐形成了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制度。所以我们今天讲到的法国民法典1382条。张新宝教授不是把它叫做一般条款吗?一般条款实际上在法官从来不叫一般条款的。法国人叫做一般过错侵权者,从这个年代开始,逐渐形成了。所以阿奎利亚法时代开始形成第三个理论,就是一般过错侵权责任的理论。这是它的第三个。

第四个,在这个年代,侵权法的目的开始发生变化。之前你让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你是为了惩罚被告的侵权行为。但是到了这个阶段,有一个法国的教授讲,至少阿奎利亚法、十二铜表法,他说其实已经有些条款,它不是从惩罚的角度来规定的,是从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的角度规定的,这个新角度就开始了,所以侵权法的目的是为了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个观点他说在十二铜表法上的某些条款当中已经有规定,但是在那个里面只是例外。到了阿奎利亚法时期,就公元三世纪时期,基本上侵权法的目的就已经脱离了惩罚的目的,而逐渐转向到了赔偿受害人损失的问题。这是侵权法的发展的大致就是这四个阶段。此后的新发展一直遵循第四个阶段,一直发展到1804年法国民法典时期,然后又跨过一个世纪到19世纪中后期20世纪初期,侵权责任法的重大变化发生在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侵权法就这么停留在罗马法时代的第四个时期。

此后中世纪是这个样子,近代是这个样子,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也是这个样子。1804年到19世纪第二次工业革命开始之前,侵权法一直就是这个样子,没有任何变化。所以你像法国1804年民法典上这几个条款是从哪里来的?来自17世纪,法国民法典之父Pothier,在17世纪写了一本著名作叫《自然秩序当中的民法》。他也就把侵权法这么归纳起来:故意侵权、一般过失侵权,再加上一些具体的侵权。因此18世纪是这样子,所以法国1804年那几个条款,尤其是1382、1383条,它就是抄自十七世纪Domat的《自然秩序当中的民法,》而《自然秩序中的民法》就是来自于罗马法、阿奎利亚法时代我讲的第四个阶段,所以此后侵权法的历史一直到1804年之前都是一样的,没有任何大的变化。

因为这样的原因,我们下一个讲座就给大家介绍法国1804年的民法典,我们给大家先翻译,看看这一条款是怎么办的。第二,我们给大家评论这些条款什么意思?第三个,我们给大家介绍这些条款,此后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发展,它怎么样逐渐发生了重大变化。所以最后法国民法典1382条至1386条到了工业革命后期,就是19世纪末期,它的条款的含义完全变了,它的形态完全变了。它跟1804年相比还是那五个条款,但是它的性质、理论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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