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从开发商处全额付款购买了一栋别墅,签定了购房合同。直至最近才发现该房屋开发商当初就已经作了抵押,而且其间于2013年11月又作了二次抵押,而且一直隐瞒事实,导致目前都办理不了交房手术。请问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欺诈? 满意答案 首先,开发商的行为存在欺诈,因此,您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同时,您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里面有相应违约条款,那么按照上面约定主张权利,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其次,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您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该合同,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再次,建议您收集开发商已经将房屋抵押的证据,从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53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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