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检出了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表明该食品一定不符合 GB 2760-2014 规定? GB 2760-2014 是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了允许使用的食品 添加剂品种、每种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及在食品类别中的 最大使用量,部分食品添加剂也规定了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带来的残 三十问 17 留量(如亚硫酸盐类食品添加剂)。对于某种食品添加剂,GB 2760- 2014 未允许其用于某个或某些食品类别,其确切含义是指该食品添加 剂不能用于这些食品类别,并不一定代表不得检出。食品中检出不得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不表示一定不符合标准规定,还需要考虑带入原 则等的影响 12 餐饮服务企业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如何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2014)? 无论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都必须符合 GB 2760-2014 的规定。GB 2760-2014 的食品分类系统是根据食品添 加剂的使用特点,以食品生产原料作为主要分类依据,结合食品加工 工艺而建立的,主要适用于加工食品。餐饮环节制作的食品可按照上 述食品分类原则明确食品归属类别的,建议结合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工 艺必要性,按照本标准中相应食品类别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13 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时,如何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 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时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如用于生产复配 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2014 和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公告规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 应该降低在食品中用量;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 生新的化合物等,以保证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会对人体产生任 何健康危害。 同时,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时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 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的要求,该标准规定了复配食 品添加剂的命名原则、基本要求、感官要求、有害物质控制等内容。 14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2011)中的“特别强调”、“有价值、有特性”? “特别强调”,是指通过对配料或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该产品、 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文字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 示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成分; “有价值、有特性”,是指暗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对人体有益 的程度超过该食品一般情况所应当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 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属性,是相对特殊的配料。 15 如何看待食品标签上标示“不含”或“不添加”某物质? 若“不含”或者“不添加”的物质指的是食品添加剂时,如果 GB 2760-2014 未批准这种食品添加剂应用于该类食品,标示“不添加” 属于误导消费者;如果 GB 2760-2014 批准这种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 类食品时,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条款 4.1.4 的规定,对所有声称涉及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定 量标示;如果“不含”或者“不添加”声称的物质指的是营养物质或 者营养素,如糖或盐等,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 包装食品营 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相关要求。 16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食品标签上必须选用其中的一个名称吗?如何理解 “等效名称”?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食品名称,但不是必须标示其食品分类名称。预包装食品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预包装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可以选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标准名称以及标准规定的食品名称。当有多个三十问23标准时,可选用其中一个或者与其等效的名称。“等效的名称”是指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名称的同义或本质相同的名称。为了便于消费者理解,标签上产品名称或者配料表中的配料名称,在不产生歧义的条件下,可以采用等效名称。如果一类食品有分类标准或行业约定的分类方式,也可以标示食品分类名称。 17 即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又可作为其他配料使用时,该如何标识? 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的名称,同时自愿选择是否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中规定的名称,同时标示其在各种产品中的含量;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标示其相应具体名称。比如,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以作为原料使用又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原料使用时,应标示为味精。核黄素、维生素 E、维生素 C、聚葡萄糖等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 GB 2760-2014 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 GB 14880-2012 中规定的名称。 18 益生菌可否在食品标签上进行营养声称或者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益生菌不属于营养标签标准中规定的营养成分,不应在营养标签成分表中标示,应该按照 GB 7718-2011 的要求客观真实地进行标示。 19 某食品没有产品标准,食品企业执行的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通用标准时,食品标签上如何标示执行的标准代号? 当没有具体食品产品标准,食品企业执行的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通用标准时,企业可以标示通用标准的标准号。标示哪个标准的标准代号,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但必须保证产品符合标注标准的所有要求。食品安全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否标示均必须执行。另外,没有产品标准,企业也可以标示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等。 20 终产品中营养素检出量与标示的不一致,是否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要求?如何判定? GB 28050-2011 对在产品保质期内食品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均设置了允许误差范围。允许误差是判断标签标示值是否正确的依据,但不能仅以误差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如果相应产品的标准中对营养素含量有要求,应同时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和营养标签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如《灭菌乳》(GB 25190-2010)中规定牛乳中蛋白质含量应≥ 2.9g/100g,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应看其蛋白质实际含量是否大于 2.9g/100g。 文章来源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食品安全标准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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