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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59.1|如何用内部证据优于外部证据来解释权利要求

 gggg1983 2019-05-29

要旨

当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存在争议时,应优先用说明书附图等内部证据解释权利要求。只有内部证据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时,才可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工具书、教科书等外部证据解释权利要求。

一、引言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释〔2009〕21号《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该规定明确了权利要求解释的证据优先顺序,也即: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作为内部证据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只有这些内部证据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时,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这些外部证据才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二、案例简介

万慧达代理挪威王国斯托克股份有限公司(“斯托克公司”)基于其儿童手推车专利诉浙江多宝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多宝贝公司”)等四被告发明专利侵权,经历一审二审,最终浙江高院认定侵权成立。

涉案发明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涉及一种儿童手推车,其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其框架包括仅一个主支承杆(2)和仅一个副支承(7)。副支承杆(7)上端可转动地固定到主支承杆(2)上,并可以进行转动,在下端装备有横档件(9)。该特定的框架结构让儿童手推车具有结构简单、重量轻的优点。

涉案专利附图2

被控侵权产品为儿童手推车。如图A所示,被控侵权产品儿童手推车框架包括一个主支承杆(2)和一个副支承件(7)。副支承件7上端可转动地固定到主支承杆2上,并能够进行转动,在下端装备有横档件(9)。该框架结构也可使得被控侵权产品儿童手推车结构简单、重量轻。

被控侵权产品图A - 儿童手推车框架图

一个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发明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副支承杆”的“杆”是否应解释为“长度尺寸明显大于径向尺寸的部件”,被控侵权产品的副支撑件7是否可以视为是涉案专利的“副支撑杆”?

被控侵权产品图B - 副支承件及横档件图

多宝贝公司一个主张是,“杆”是本领域常用术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悉其含义为“长度尺寸明显大于径向尺寸的部件”。此外,涉案专利附图所示的“副支承杆”均为“长度尺寸明显大于径向尺寸的部件”,如上面涉案专利附图2所示。被控侵权产品的副支承件(7),图B所示,被控侵权产品整体长度短且横向宽,因此不能视为杆件。据此,被控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中的“副支承杆”,不构成侵权。

斯托克公司认为,首先,主张的权利要求中没有对“副支承杆”的长宽比或构成形状进行任何限定。其次,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内部证据可知,涉案专利“副支承杆”既可以是细长,也可以是粗短。参照下面三个具体图片示例,实施例1的说明书记载为 “副支承杆7如果较佳地装备有一弧形轮轴9,则当副支承杆7张开时,弧形轮轴可防止使用者在正常走路时脚碰到轮轴9”,实施例2和实施例3的说明书记载为或者,副支承杆7和轮轴9可一起构造成一倒置的Y形,一倒置的V”可知,为了避免使用者的脚碰到弧形轮轴,副支承杆的长度可大大缩短,以致可与轮轴整体呈倒置的Y形或V形。再次,被控侵权产品副支承件与轮轴构造与上述文字记载实施例相同。被控侵权产品副支承件(7)与轮轴(9)构造,如图B所示,与涉案专利文字记载的副支承杆与轮轴形成倒置的Y形的构造相同。

一审二审判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包含斯托克公司主张的权利要求中“副支承杆”特征。一审判决(2016)浙01民初1278号认定“关于权利要求1副支承杆,该权利要求已明确副支承杆与主支承杆组成的所述儿童手推车的框架,且专利未限定副支承杆本身的形状与构造,故被控侵权产品两个后支撑腿的中部延伸出的U形卡口一段符合专利副支承杆的限定,四被告所提作为的部件应长度尺寸大于径向尺寸的第二点异议缺乏依据,不能成立”。二审判决(2018)浙民终311号认定“1.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仅一个副支撑杆这一技术特征,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并未限定副支承杆具体的形状与构造,但在附图2手推车的框架的立体图中明确加以显示,而在被诉侵权产品两个后支撑腿的中部延伸出有U型卡口,该U型卡口的延伸段尽管在长度尺寸与径向尺寸的比例上要小于涉案专利附图2显示的副支撑杆的相应比例,但仍属于杆状结构,且其起到的连接支撑作用与涉案专利副支撑杆的作用相同,两者当属相同的技术特征。

三、案件评述

在处理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时,权利要求解释是必不可少且非常重要的工作,其正确与否常常与案件的成败直接相关。

在上述侵权诉讼中,万慧达北翔代理人不仅仔细研究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审查历史以及无效相关文件等内部证据,而且还研究关于“杆”的外部证据,例如字典对其的解释等,据此对可能的争议点进行了分析。针对该争议点,万慧达北翔代理人首先研究与该争议点相关法律适用,即法释〔2009〕21号第三条。然后,根据该法律适用,清晰明确争议特征“副支承杆”的含义,并制作反应其含义的图示,使其更容易理解。最终争议特征的解释获得侵权一审二审法院的支持。

该案件对权利要求解释具有一定借鉴作用。在实际专利侵权案件处理中,基于不同的证据所获得的权利要求解释不尽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建议首先了解相关的法律适用,然后基于法律适用的精神,厘清证据分量和顺序,用优势证据来建立权利要求解释的争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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