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税云南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实施。 云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2018年1月至12月,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2019年1月起,适当提高环境保护税税额,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5元。 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即根据环保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第一类水污染物对前五项污染物征税,其他类水污染物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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