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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死亡赔偿金”裁判规则

 草容生 2019-06-06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像真理是思想系统的首要价值

——罗尔斯

死亡赔偿金的属性问题,自出现以来便存在争议,不仅仅是在法律从业群体内部的观点无法统一,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一直争论未休。

200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首次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200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31条,则又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物质损害赔偿金,并单列条文规定将其与精神损害赔偿区别开来。

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16、2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又再次明确死亡赔偿金是与精神损害赔偿并列的分别赔偿的项目,并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

因此,虽然自2003年后,死亡赔偿金属于非精神性损失的定性在立法层面基本被确定下来。但目前仍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仅仅明确“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是是否应当支持的观点仍无法统一。

为了解司法实务中“死亡赔偿金”的支持情况,笔者就此问题对各地高院、基层法院的司法判例进行检索。检索结果显示,自2012年刑诉法司法解释施行以后,除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的案件外,大部分地区高院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都选择了不予支持的态度。仅有小部分地区基层法院选择了简单论述、模糊处理的做法①林姹箐故意杀人案,(2019)浙10刑初13号,被告人林姹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依法应予赔偿。②姜俊玲故意伤害案,(2019)黑0502刑初28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俊玲应予赔偿

同时,根据检索结果发现,不同诉讼策略的选择,也在一定程度影响到死亡赔偿金的诉求被支持与否,以广东地区的司法判例为例:

一、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支持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限于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赔偿范围。

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均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上诉人要求赔偿相关费用的请求与该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2018)粤刑终424号】

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限于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伙食费等依法均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诉请赔偿伙食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2017)粤刑终907号】

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仍有争议

1、受害人家属单独提起的民事赔偿范围为“物质损失”,并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①本案系因洪某驾驶非机动车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故本案的法律适用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法律对犯罪行为被处罚后,受害人家属单独提起的民事赔偿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为“物质损失”,并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综上,申诉人的再审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8)沪民再27号】

2、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不属于物质损失的范围。

①在邹金水、罗玉兰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的规定,认为邹金水、罗玉兰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物质损失的范围,对邹金水、罗玉兰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2018)粤民申10181号】

3、行为既构成刑事犯罪,也构成民事侵权。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应向受害人的近亲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华万俊非法剥夺陈美林的生命,既构成刑事犯罪,也构成民事侵权。华万俊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应向受害人的近亲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华大船、华二娇等人依据华万俊的侵权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华万俊主张民事赔偿责任,依据充分。故华大春要求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只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对××损害不予赔偿不符合立法的××,也不符合适用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条件,二审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判令华大春赔偿死亡赔偿及××损害抚慰金依据充分。【(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700号】

4、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一、二审法院认为犯罪所致的人身损害,较一般性的人身损害,损害结果更为严重,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所致的伤害和损失范围更广、程度更深,因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邓华章、邓卓康向昌新华等人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并无不可。【(2018)粤民申3800号】

5、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生效的(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仅对丧葬费、交通费等予以处理和支持,故廖迪煜现起诉董德道赔偿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2017)粤01民终20841号】

三、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被支持后再另外提起民事诉讼,属于重复诉讼

①对于陈广荫、陈冠好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并予以驳回。该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陈广荫、陈冠好再次诉请黄仙荣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重复起诉。【(2016)粤民再296号】

②黄富林、蒋小英已经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粤20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提出向叶家辉、叶传国、张检英主张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的请求。该院经审理,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予支持该两项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黄富林、蒋小英就相同的事项和诉讼请求再次提起本案民事诉讼,属于请求人民法院对已经裁判的诉讼请求进行重复审理的情形。【(2018)粤民申5744号】

综上,虽然目前司法实践对于死亡赔偿金仍然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并不能因为死亡赔偿金定性不明就不能赔偿,理由有以下几点:

①由于被害人生命权、健康权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不能继续劳动产生收益,其抚养对象将因此失去本来能够从被害人处获得的经济支持,甚至继承被害人正常生活积累下来的财产。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员本应获得该部分利益,却因犯罪行为的发生而损失。此时,死亡赔偿金的弥补是对被害人因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必然会遭受的损失的一种赔偿。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有关其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将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也因属于此类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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