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任一笔交易或生意发生争议的时候,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对方资产,常会被要求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已经发生争议的阶段基本上很难再去收集更为具体明确的财产线索。而正式合作前的尽职调查阶段,才是搜集财产线索的最佳时机。 本文由 DD尽调龙(DueDiligence2018)授权发布 01 搜集财产线索的最佳时机是尽调阶段 交易双方牵手合作阶段,处于商业优势地位的一方可更多的获取交易对方的信息。 对于处于商业优势地位一方的受托人来说,一是在尽职调查阶段,应注意搜集更多的财产线索,此阶段也是对方配合度最高的阶段;二是在交易协议层面也可以为委托人争取更多的合同权利。 老司机常讲,干非诉业务的需要有诉讼经验也是这个道理。这对非诉业务的经办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尽调阶段搜集相关财产线索的几点建议: 银行账户信息汇总表; 审计报告中信息大; 审计报告中财报附注中公司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部分可与法律尽调报告对应部分是否一致,可验证该部分的结论; 应收账款及债权人信息; 存货中如原材料,库存商品,施工工程,代建工程等; 对外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等。 了解上述资产线索后,可要求相关的权属证明材料及资产清单,资料提供方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留作工作底稿。 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材料的,可采取财产披露函的方式披露并予以确认。这点也可适用于保证人无法提供证明保证能力的资产权属证明的情形。 以上,不光是法律尽职调查,项目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仍然适用。 02 地址不一致披露 送达地址确认 民营企业中绝大多数住所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国有背景或其他主体则相对少一点。尽调现场走访过程中最好两个地儿都去下。这点不难但容易忽略。注册地与办公地不一致,也容易导致工商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经营异常。 被尽调方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的两种处理: 作为尽调人员,除在尽调报告中予以披露外,还应当在交易文本中增加法律文书送达条款,双方对法律文书特别是诉讼文书进行地址确认。如发生争议可节约不少时间和费用。 03 保全申请书中,申请查封冻结主板上市公司股权的申请请求 管辖法院如果是出具「大裁定」,即查封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XXX元或等值财产,则相关财产线索中须描述证券子账户号码,所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合计XX股; 管辖法院如果要求写明具体的请求,则可如下表述: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证券子账户号码XXX,所持证券简称XX,证券代码XX,共XX股。 ●相关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