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声明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批准到企(事)业等单位(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三种形式: 1、实习比例 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3、实习报酬 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必须签订三方实习协议。 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不得有以下情形:(1)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2)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3)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4)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5)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6)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健全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会同职业学校对学生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保险经费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若根据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的,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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