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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十几年,爷奶起诉要求我支付赡养费?

 lixj1028 2019-06-11

案情简介:(涉及隐私,已做处理)

孙爷爷和孙奶奶共同生育四子一女,长子孙某1已于2007年去世,其余子女均在世。小孙是孙某1长子。孙爷爷和孙奶奶年事已高,年老体弱,患有多种疾病,需要子女赡养。孙爷爷和孙奶奶在世的子女们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但赡养费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遂起诉小孙,要求小孙支付赡养费及实际医疗费。

原告(爷爷和奶奶)诉称:

长子孙某1成家之时,由原告出钱修建房屋,该房屋一直由儿子一家居住,后儿子去世,原告放弃其继承遗产,全部用于孙子女读书上学。孙子女从小由原告帮忙拉扯带大,在其父亲去世后,又分得安置房产,理应赡养原告,但从未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虽有子女扶养,但不能满足生活需求。原告要求孙辈承担抚养义务有法律依据也符合道德要求。

被告小孙辩称:

其父亲去世后不仅没有留下遗产,反而遗留大额债务,原告没有负担过小孙的生活费、教育费,小孙由母亲独自抚养长大。母亲一人负担全部家庭开支,家里与叔叔们关系不是很好。事实上,原告的子女完全有能力赡养父母,近几年小孙每年也都有给两原告两三千元,而原告还多次辱骂小孙母子。不同意支付赡养费。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原告孙爷爷和孙奶奶共育有四子一女,虽长子孙某1死亡,但另有子女。现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他子女无赡养能力,不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其向小孙主张赡养费,于法无据。关于原告提出的曾经放弃继承孙某1遗产的理由,本院认为,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小孙不因孙爷爷和孙奶奶放弃继承孙某1的遗产而发生赡养孙爷爷和孙奶奶的义务。

法院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律师解读:本案中,子女系法定赡养义务人,孙辈不是法定的赡养义务人。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相比,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

一,是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不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没尽抚养义务,只要其子女健在,并有能力赡养,孙子女、外孙子女都没有赡养的义务;

二,要孙辈有负担能力。对子女而言,其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论其是否有负担能力,即使其丧失了负担能力,但赡养义务仍然存在。若孙子女、外孙子女没有负担能力,其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就不存在赡养义务。一般认为,有负担能力是指义务人在保持自己家庭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尚有能力(余力)。若赡养义务人履行了赡养义务,不会影响到自己家庭的基本生活,则表明其具有负担能力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失去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没有生活来源,或生活来源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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