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这是自2015年9月《刑法修正案(九)》对第一百三十三条增设第三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以来,晋江法院首次做出的该类判决,也是泉州首例这样的判决。 2019年1月1日 晋江交警蜀黍查获了这么一驾驶人 ...... 1月1日12时39分许,晋江交警大队龙湖中队民警在省道308线路段进行路面巡查时,发现一辆闽CY***牌照的客车超员。经核查,这辆普通客车核定载客19人,实载31人,超员12人,超员率达63%,属严重交通违法。民警立即要求驾驶员联系其他车辆将超员人员进行转移,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 针对驾驶员邱某的超员行为,2019年1月4日,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龙湖中队将邱某传唤到中队接受处理。 晋江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共载客31人(含本人),超过额定乘员12人,其行为侵害道路交通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大。综合考虑其危险程度、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情况, 6月5日,晋江法院对被告人邱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5年9月《刑法修正案(九)》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杜绝超员、醉驾、超速等 一切危险驾驶 不要拿自己和他人的 生命安全开玩笑 尊重法律 安全文明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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