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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以交接班为由拒载究竟是否合法

 法律经验库 2019-06-17

实践中经常存在打车高峰期,出租车司机以正处于交接班为理由对乘客拒载。而不少出租车管理的当地规定中,对于出租车交接班期间发生的拒载情况往往也是有条件的支持的。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那么究竟在何种情况下,出租车司机的拒载行为才是合法的,除此之外,均应当依法履行承运义务呢?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说明该情况:

在段万金诉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中【参考案例:陕西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雁民初字第03376号民事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乘客只要是按照承运人已经公布的运输时间、运输路线、运输条件提出运输要求的,承运人一般不得拒绝。但是考虑到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发生自己不能按照公布的运输条件运输的特殊情况的,可以排除此项义务,但应提前向乘客公告。如出租车交接班制度的客观存在,在交接班时间段出租车司机的义务就相应减轻。如乘客要求的目的地与交接班地点不属于同一方向,出租车司机可以拒绝乘客的运输要求。如乘客要求的目的地太远,出租车司机不能按时到达交接班地点,出租车司机亦可以拒绝乘客的运输要求,但是交接班的时间和地点应提前向乘客明示。

上述案件中的出租车实际存在两个承运条件,一个是公知的运输条件,即出租车应当按照旅客运输要求,运送旅客的运输条件。另一个是出租车司机在发生交接班情形时的运输条件。在后一种情形发生后,前一种运输条件的适用将因此受到影响。法院在审理该案时结合出租车载客服务基本特点及交接班制度的合理存在,认定该案不适用上述规定对案件公正解决具有重要意义。代理人可以借鉴上述裁判中的解析思路,为所办同类案件的解决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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