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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动产交付结果而无原因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半刀博客 2019-06-17

【审判规则】  

行为人作为受让人的父亲,因受让人结婚用床,遂将其所有的古床腾出给受让人使用,但未明确表示将古床赠与给受让人,其后分家时,商议该古床仍归行为人所有,受让人拒绝返还该古床。因行为人腾出古床给受让人时,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仅将古床借用给受让人使用,因此,基于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未成立,即使行为人将古床交付给受让人使用,受让人占有该古床,该古床的所有权仍未发生转移,因此,受让人应将古床返还给行为人。 

【关  词】

民事 物权变动 物权确认 意思表示 交付行为 所有权转移

【基本案情】

X共有四个儿子,X为其中一子。XX系夫妻关系。在XX结婚时,X无力按农村习俗为二人提供结婚新床,只好将自用的一张雕花古床腾给二人作为婚床。之后,X在商讨分家事宜时提出雕花古床仍归其所有,并承诺另外为XX购买一张新床。但由于XX去外地打工,X所购新床未能交付给二人。之后,XX将雕花古床搬走,由此发生纠纷。

X以雕花古床系借给XX结婚使用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归还雕花古床。

XX答辩称:X腾床给本方属于赠与,不应返还。

【争议焦点】

因结婚用床,父亲将床交付给儿子使用,但并未作出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仅有动产交付结果,而无交付的原因行为,儿子占有古床是否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X与被告XX争议的雕花古床,归原告X所有;被告XX将雕花古床予以返还。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亦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变动基本要件为:1.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动产物权的合同应符合合同生效的基本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真实且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有交付的行为。即出让人通过交付,将动产物权转移给受让人。因此,物权之所有权是否变动,主要是分析基于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成立(例如买卖、赠与等),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因受让人结婚用床,行为人作为受让人的父亲,其所有的古床腾出给受让人,但未明确表示赠与,其后,行为人在分家时明确表示该古床仍归其所有。之后,受让人主张该古床系行为人赠与而拒不将其退还给行为人,由此产生纠纷。依据规定,有明确的处分动产意思表示,并且交付该动产的,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如果仅有动产交付结果,而无动产交付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该行为人因受让人结婚才将古床腾出二人使用,但未明确表示将古床赠与受让人,因此,基于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未成立,虽然行为人将古床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实际占有该床,但其并非古床的所有人,古床的所有权仍归行为人。故受让人应将古床予以返还。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XX物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码】物权法·物权变动·物权的变更·动产交付·现实交付 (T020202012)

【案    号】 (2012)奉法民初字第000275

【案    由】 物权确认纠纷

【权威公布】 被《人民法院报》2012726日刊载

【检  码】 C0303+32++CQ++FJ0312C

【审理法院】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原    告】 X 

【被    告】 X 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X

被告:XX

原告X系被告X之父,X与被告X系夫妻关系。19851月,二被告结婚时,原告无力按农村习俗为二被告提供结婚新床,只好将自用的一张雕花古床腾给二被告作为婚床使用。1997年原告召集全家为四个儿子分家时,提出雕花古床仍归原告所有,并议定由原告另为二被告购买一张新床。但由于二被告后去外地打工,所购木床未能交付。20118月,二被告将雕花古床搬走,引起纠纷。原告以当年腾床系借给二被告结婚使用为由主张返还,二被告坚持原告腾床给二被告结婚属于赠与而拒不返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雕花古床。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讼争之雕花古床,在二被告1985年结婚前属原告所有。1985年二被告结婚时,原告腾床给二被告结婚使用是否发生物之所有权变动,成为双方争议之焦点。确定物权是否转移,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应当审查是否具有物权变动的原因,即物权变动所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构成;其次,若当事人之间具有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应审查是否产生了物权变动的后果,即动产是否交付,不动产是否转移登记。本案讼争之雕花古床,作为动产已在1985年由原告交付给二被告,因而原、被告间交付雕花古床时是否具有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关系,成为决定雕花古床目前归属的关键。现原告主张1985年交付雕花古床时明确说明只是暂时使用,二被告则主张系赠与,均无确实可靠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对交付雕花古床的性质没有明确约定。赠与是财产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处分权,应当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由于原告在腾床时没有作出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因此赠与关系不能成立,雕花古床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原告。1997年双方当事人的分家约定虽未实际履行,但却能证明争议财产所有权未发生变动的事实。现被告将属于原告所有的财产搬走,应承担返还的责任。法院判决:原告X与被告XX争议的雕花古床,归原告X所有;被告XX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雕花古床返还给原告X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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