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大家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任何人出于本能的都会使用一切方法进行反抗,保护自己的安全;但人在恐惧的情况下行为也容易失控,可能会作出一些过当防卫的行为。被害人由于防卫,造成加害人伤亡的 是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关系到最终判决是否为有罪;大家关于是否为“正当防卫”其实是有一些误解的,哪些情况属于正当防卫?哪些情况又不是呢?看完下面3点,这些误区你就都懂了! 1、使用武器 有的人认为只要被害人使用了武器,那么就不算是正当防卫;使用武器能作为防卫过当的认定理由吗?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武器并不是认定防卫正当或过当的条件。比如说,被害人在生命受到威胁时手边摸到一把小刀,利用这把武器反击致加害人受伤了,并非属于反击过当。 2、加害人停手后仍还击 在前段时间有名的于海明案例中,防卫是否过当的争论点就在于原本的被害方在拾取武器后,对加害方进行了追击伤害,并且在加害人逃跑的过程中依然持续追击,因此有人认为这是防卫过当的表现。但该案件在最终判决时,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在进行防卫时,对受害方而言危险因素没有完全消除,对方仍有反击杀害的可能性时,受害人可以不停止防卫行为。 3、防卫致人死亡 无论是加害方还是受害人,只要有一方死亡了,大家就一般容易认为致人死亡的一方肯定就是过错方,就认为即使是受害人,只要防卫致人死亡了就肯定是过当防卫。其实不是这样,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被害人采取防卫行为致使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过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防卫致不发侵害人死亡并不能作为防卫过当的判断条件。 当然,有以上三种“正当防卫”外,自然也有一些防卫行为是不合法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比如防卫过当,带有报复心理或者泄愤心理;过当”的行为;假想防卫,以为要被某人伤害,就先下手为强;以及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事件已经发生过了以后,被害人或者家属对受害人进行伤害等。 防卫是否得当不是站在“上帝视角”去看,而是要处于被害人的角度,的确在实际中很多防卫都可能由于被害者的情绪由正当防卫的程度变成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伤害。不同的结果决定着是否判刑,以及量刑的程度;因此大家既要知道什么是正当防卫也要明白哪些不是,防卫的目的是保护自己而不是报复和伤害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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