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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贺观点| 换股合并中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是否可以不征收?

 定静虑得 2019-07-04


换股合并的内涵及交易结构

企业在产业并购或者整体上市中出于不同目的的安排有时会采用换股合并的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这种交易的主要特征是作为合并方的公司向被合并方公司的全体股权发行股份用于作为合并中的支付对价。

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被合并方公司拥有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权利与义务均由合并方公司承继与承接,被合并方公司注销其法人资格。

    

(换股合并交易结构示意图)

换股合并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焦点问题

企业换股合并中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等会转到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会取得相关的支付。因此,这类业务在公司和股东层面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处理的问题。

在这里仅讨论分析被合并企业存在个人股东时,取得合并方股权支付时(没有使用现金选择权),个所得税如何处理的问题?

换股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合并方企业股权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概括来说就是是否属于个人股东将被合并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若是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则应该按照转让股权(份)相关政策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视不同被合并企业情况适用当期缴纳税款或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是否属于个人股权转让行为

股权转让行为的界定是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基础性的条件,只有明确的界定了股权转让具体包括哪些情形才能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是不属于股权转让的情形自然也不涉及到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了。

67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称“67号公告”)规定了属于转让除了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之外的股权(份)转让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70号文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以下称“70号文”)规定了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几种情形(新三板挂牌公司参照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7、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8、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从上述的67号公告和70号文的规定来看,换股合并中个人股东因不再持有被合并企业的股权而持有合并企业股权的行为都不在上述正列举的股权转让行为范围内,从税收角度总结来说股权转让行为应该是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虽然67号公告和70号文有兜底条款,但是所涵盖的范围也应该是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

《公司法》角度来说,股权转让是股东资格变动和股东权利义务转移的统一,税收上对于股权转让行为在内涵上的界定也应该参照《公司法》。在换股合并中,换股合并中个人股东不再持有被合并企业的股权而持有合并企业股权,这种行为股东资格没有发生变化,股东的权利也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另外,70号文规定的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还包括“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即换股合并的双方都是上市公司,个人持股的被合并方上市公司的限售股转换为合并方上市公司的限售股,以后再转让时也按照限售股转让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来说,限售股股的转让只征收一次个人所得税,征收完毕后再转让的就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了,因此,从70号文的这项规定中也可以看出在合并时的限售股转换环节不属于转让行为。

换股合并的个人股东行为属性认定

站在股东的角度来说,换股合并更多的是一种权益性的结合,把两张财务报表合并成了一张财务报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进行整合,且被合并企业的业务在合并企业继续营业,自然人股东放弃了被合并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合并企业的股权,在这个过程中被合并企业资产蕴含的增值并没有体现出来,自然人也没有减少其对被合并企业的权益,也就是说在那个的合并中自然人持有的被合并企业的股权并没有实质上的转移,更没有因此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

因此,我认为对于这类的企业合并不属于自然人转让股权行为,也不属于以被合并企业的股权出资入股到合并企业,也不存在被合并企业以未分配利润或者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进而不应该按照这些行为去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应该作为一个股东权益层面结合不确认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行为。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曾明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换股合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我非常赞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1期)》中规定,

问:

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其中乙企业股东全部为自然人,合并后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按照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持有合并后企业的股权。请问合并之前乙企业的留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对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如企业所得税处理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乙企业自然人股东所取得甲企业股权按历史成本计价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对乙企业自然人股东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合并涉及到的其他税务问题的详细分析及实操指引,可以参考徐贺的专著《资本交易税收实务2019版》(京东等有售)。

关于徐贺

拥有十年税务一线服务实践经验,其带领的税务服务团队为科技、文化传媒、金融、医药、能源、矿业、制造业、房地产和工程总承包等多个行业用户提供各类税务咨询服务。尤其是在资本交易及并购重组税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多个企业和个人用户提供税务合规、结构设计以及税收政策落地实操办理和税务机关协商等服务。

徐贺著有《资本交易税收实务2019版》一书,是并购重组税收领域畅销书,更是税务机关和各类专业机构和企业财务人员的案头参考书。

徐贺经常应邀为北京市及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和企业以及各类培训机构授课,曾被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评为“最具影响力税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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