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规定:“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留抵税额能否抵减查补税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4]269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二、税务处理 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 例1:某企业分别在2016年1月,2017年1月,各发生欠税10万元;2018年1月有留抵税额; 那么抵减原则是首先抵减的是2016年1月欠税10万及对应滞纳金,如留抵税额还有余额,可以继续继续抵减2017年1月欠税10万及对应滞纳金。 其次,假设2016年1月欠税10万,对应滞纳金5万元(5万为假设数值,不按照具体万分之五比例计算);留抵税额为9万元,那么全部抵减完毕,抵减9万元中,包括正税(9*10/(10+5)=6)以及滞纳金(9*5/(10+5)=3);按配比原则抵减;抵减完毕后2016年1月欠税中,正税尚有10-6=4万元及对应尚未抵减完毕的滞纳金5-3=2万元。 三、会计处理及申报表填写 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 营业外支出 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 营业外支出 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42万元,第31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填列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40万元。 本文由小颖言税整理,案例摘自:每日税讯精选郭汉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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