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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锅要自己背——安仁县张湘平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辩护意见纲要

 菊花廿六 2019-07-09

【按】辩护词全文21000多字,现发布辩护意见纲要。

自己的锅要自己背

安仁县张湘平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辩护意见纲要

叶竹盛

一言以蔽之,这是一个明显的无罪案件。若判有罪,将贻笑大方,遗祸无穷,辩护意见纲要如下:

一、本案无罪证据充分,警方拍摄的案发现场视频足以证明(或至少是提出了合理怀疑),被害人卢华生的左腿骨折是自身原因导致的,符合视频中扭伤动作的致伤机制,不能归责于任何其他人。

二、本案有十几位证人(包括出警人员、医生)提供证言证明,没有人踢踹卢华生的左腿,卢华生在与他人脱离肢体接触后,在试图攻击他人的过程中,自行扭断腿。

三、被害人卢华生五次陈述及在永乐鉴定所和告状信中,共七次陈述,均颠三倒四,矛盾重重,不能自圆其说。经主审法官当庭质问原因后,卢华生当庭表示,他因为疼痛和打麻药等原因,一直都处于头脑不清醒的状态,所以导致陈述颠三倒四。卢华生陈述不应采信。

四、本案二十多位证人中,仅有四位证人提到卢华生的左腿被张利平踹了一脚。但该四名证人均为卢华生家打工的工人,有明显的利害关系。且四位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与卢华生的陈述无法相互印证,并且明显与案发现场视频记录的事实不相符,例如,其中一位证人李光华当庭陈述他看到张利平踢了卢华生左小腿上段外侧,明显与卢华生的骨折位置不符。卢华生四位工人证人涉嫌伪证,其证言不应采信。

五、本案中,侦查机关在询问证人时,存在伪造笔录的行为,一些关键证言与证人的同步询问录像中记录的内容相反。且侦查机关的多份笔录存在询问时间段交叉、询问笔录形式不合法等问题,应当排除。

六、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卢华生的左腿骨折系被踢断。该鉴定意见不具有科学性,且鉴定材料不充分、不完整,鉴定意见分析说明部分没有任何逻辑推理和分析说明,鉴定意见明显违背了医学常理和生活常识,与本案视频证据也不相符,因此不应采信。

1. 鉴定人当庭承认,形成鉴定意见时,鉴定人并不知道也未看过本案案发现场视频,不知道卢华生伤情形成的实际经过。

2. 鉴定人当庭承认,形成鉴定意见时,鉴定人不知道也未看过卢华生左腿骨折部位皮肤的照片,不知道卢华生左腿骨折部位皮肤完好无损的事实。

3. 鉴定人当庭承认,不知道卢华生几次陈述均颠三倒四,不知道卢华生描述(虚构)的致伤方式有多种。

4. 该鉴定意见中认为胫骨和腓骨远折端均向左后方位移位,但安仁县人民医院的CT片及报告单显示,胫骨远折端向外侧移位和腓骨远折端向内侧移位,呈120度角,移位方向明显不同。

5. 该鉴定意见形成于5月17日,晚于本案起诉的5月6日,因此高度怀疑该鉴定意见为有关部门为了强行推动定罪,蒙蔽或是串通鉴定人而做出的。

6. 该鉴定意见违背了医学上关于螺旋形骨折由扭转力而非直接暴力造成的共识,也与中国司法案例中认定的普遍结论相冲突。

六、本案案发现场视频中,卢华生左腿在由右向左转动时,视觉上存在弯曲现象,但该现象有合理的技术解释,系由该视频拍摄设备vivo X6plus手机使用的HDR技术和卷帘门CMOS快门,在运动状态和逆光状态下拍摄,卢华生快速旋转的左腿产生了“果冻效应”等形变效应,导致成像形变,并非对卢华生左腿客观真实状态的呈现。

七、本案被告人为张湘平,但综合全案,张湘平均未实施任何行为导致卢华生左腿骨折的后果。安仁检察院无任何正当理由起诉张湘平。

八、安仁县公安局在本案补充侦查报告中已经认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利平涉嫌故意伤害,但安仁县检察院仍强行追捕。

九、本案的实质是,安仁县检察院滥用职权,滥用批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权力,逼迫张湘平两兄弟赔巨款认罪。一旦认罪,安仁检察院即可全身而退。但未曾想,遇到了张氏兄弟两根硬骨头,哪怕被羁押九个月,也坚持不屈服,不违心认罪。

十、安仁县检察院怕被追责,一意孤行,强行推动此案。安仁法院和上级司法机关应当及时止损,依法判处本案无罪,不应该为安仁检察院背锅。自己的锅要自己背。

十一、本案明显违背常识,皮肤完好的状态下,如何一脚踢断小腿两根粗壮的骨头?如何踢出只有扭转力才能造成的螺旋形骨折?此案若判有罪,将遭天下人耻笑,荒诞程度无异于指鹿为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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