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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系列解读——地下矿山(二)

 焦耳3 2019-07-10


系列解读 地下矿山(二)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共24项,本期将为您带来第九至第十六项的解读。即: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  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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