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未提交公证材料申请继承登记的办理要点

 随缘4690 2019-07-12
对因继承取得不动产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除对提交公证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提出了办理方式外,也在《规范》1.8.6条款中,详细规定了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办理程序和提交申请材料要求。

但实践中发现,由于继承登记涉及相关当事人多、时间跨度长、材料收集困难等特殊情况,申请人往往难以提交完全符合《规范》要求的完整申请材料,无法供登记机构审查认定相关事实。对登记人员而言,继承权的审查认定十分专业、复杂,涉及法律法规多,一旦发生错误,面临的就是机构连带赔偿责任及追究个人责任的问题。因此,如何既依法合规登记,又方便群众办事,成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

1

查明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确定继承的开始时间。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登记机构首先必须查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基本事实,否则无法启动继承登记程序。这里要注意的是,死亡情况有两种:自然人常规意义上的死亡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所以登记机构在审查并确认被继承人死亡事实时,应当区别以上情况,分别按照《规范》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以确认被继承人死亡的基本事实。

一是自然人死亡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医学死亡推断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材料。

二是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2

查明被继承人的被继承不动产范围、不动产性质、所占份额及是否有查封和其他限制等基本状况。

一般来说,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经比对登记簿信息后即可查明被继承人名下遗产范围、所占份额等情况。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或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已登记和未登记两种基本状态,特别是未登记的情形更为复杂。如何依法区别并厘清,是确保准确登记的又一关键要素。

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相关规定,如果符合个人财产认定相关规定的,应当全部认定为被继承的遗产,份额为100%;如果是共同财产,则被继承的遗产份额为50%,另外50%则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应被认定为遗产。

但是,登记机构在审查认定遗产份额后,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且拒绝认可登记机构的认定结果时,该如何处置?笔者认为,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并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登记;当事人拒绝司法救济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对于未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一并要求申请人提交取得不动产时的确权材料,审查该不动产的合法性后,启动确权登记与继承登记,进行二次连续登记,确保登记簿信息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3

查明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与被继承人关系等基本情况。

根据《继承法》规定,登记机构应当通过询问、具结等方式查明被继承人是否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等优先继承的情况,并经全部继承人具结确认没有以上优先继承情况后,才可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启动审查、确认和登记程序。

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登记机构必须审查继承人的身份情况、数量、现状、意思表示等基本事实和实际情况。从工作实践来看,遇到的难点和重点在于,如何查明被继承人父母生存状态及其婚生子女的数量问题上。笔者认为登记机构可以根据以下情况来确认相关事实。

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针对被继承人父母由于年代久远、死亡时间较早或相关材料缺失、难以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可采用3种方式作为确认被继承人父母早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依据。一是通过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中的相关记载来佐证;二是被继承人父母原服务或工作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三是其原户籍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未经结婚登记。针对年代久远、未经结婚登记的配偶确认问题,可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能够提供单位、村(居)委会证明其与被继承人为夫妻且符合事实婚姻确认条件的,可认定为配偶。

被继承人子女数量确认。如何确认被继承人子女数量问题和状态问题,笔者认为,也可以通过档案资料、工作单位、社区等出具证明的方式来确认被继承人子女的数量,而后根据其子女到场情况,即可确认被继承人部分子女目前的生存状态,从而依法确认是否存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情况。

准确区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子女继承,通俗地说就是由被继承人的孙辈代已故的父或母直接继承,即代位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迟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不属于代位继承的法律关系,而是转变成转继承的法律关系,即该已故子女原应当继承其父或母的不动产份额,转化成已故子女的个人遗产,应当按照继承相关规定重新审查认定继承权。

4

最终确认继承相关事实并形成继承权确认文件。

登记机构通过对申请人提供的直接材料、佐证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查,在充分知悉全部继承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后,登记人员应当以询问笔录、具结书、声明等为载体固定相关事实,并最终确认继承人及继承份额,形成完整的继承权确认文件。完整的继承权确认文件,至少应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对申请人及全部继承人基本情况的审查确认情况,以及对当事人提交材料与承诺事实的具结确认情况。

二是对被继承人死亡事实、个人遗产的确认情况,以及对所提交的权属依据材料和其他事实确认材料的审查情况。

三是询问全部继承人的记录、并由全部继承人具结确认情况,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遗嘱、是否有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抚养协议等相关事实,并如实载明办理登记及公告期间,是否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的事实。

四是法定继承人的审查情况及审查依据。包括对其父母、配偶、子女的生存状况、人员构成和数量等基本情况的审查过程、审查依据和审查结果等,如果相关继承人死亡,需要查明是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还是迟于被继承人死亡,是否存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等情况。

五是具结、声明等文件材料的签署情况。查明并确认全部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是否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继承人是否同意接受继承等,并由此确定最终继承人及继承份额。

最后,登记机构按照上述继承权确认文件为依据,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其他申请登记材料,完成未提交公证材料的继承登记。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