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87号)以及我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 一、月缴存额上限 根据宣城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8年度宣城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8896元,即月平均工资为6575元。按照月缴存工资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我市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9725元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单位及个人月缴存额均不得高于2367元,月缴存总额上限为4734元。 二、月缴存额下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年度宣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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