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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增华丨五本书,展现国际法的“帝国理由”

 投沙斋 2019-07-13

五本书

展现国际法的“帝国理由”

近几年来,中国学术界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帝国”转向,这在法学领域表现为对于国际法历史的研究兴趣。北京大学章永乐老师开设的“公法与思想史”这门课,是这一转向在北大教学中的鲜明体现。章老师从思想史的角度介绍了从维托利亚以来的一系列思想家以及他们的理论,在这些理论背后有着一整套帝国理由的论述,从这个角度出发,人们对国际法以及背后的殖民扩张和帝国理由有了更深的理解。可以说,国际法的诞生与帝国主义或者殖民扩张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国际法不过是西方殖民者的一套辩护工具,或者说是帝国理由。从维托利亚开始,到格劳秀斯、瓦特尔等一系列国际法学者以及他们的理论都或多或少地充当了帝国的辩护理由,为西方殖民者的扩张提供正当性。把国际法的发展和脉络放在帝国主义这个时代背景去理解,可以看出那个时代的思想家是如何利用各种思想来为帝国辩护。当然,国际法从十六世纪开始不断发展,也经历了很大的变化,不管是自然法思想和实证主义传统都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另外国际法也从马基雅维里、康德等一系列政治哲学家的理论中汲取了大量养分,可以说,国际法的发展是动态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一样的面向,很多时候是多种理论和思想的融合。

荐书人

卓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法律与公共政策方向

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01

Boundaries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and Empire

Boundaries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and Empire

Jennifer Pitts

在《转向帝国:英法帝国自由主义的兴起》中,詹妮弗·皮茨(Jennifer Pitts)重新审视了欧洲政治思想发展的重要时刻,呈现出十八世纪末到十九世纪中叶欧洲思想家关于帝国批判的重大转变,在十八世纪末期,对帝国主义扩张行为的批判还普遍存在欧洲的思想家中,亚当·斯密、埃德蒙·柏克,和杰瑞米·边沁等都对帝国主义的暴行进行了批判;然而到了十九世纪中叶,这种批判却逐渐消失,许多思想家开始转向支持对非欧洲民族的征服,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和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就是其中的代表。可以说,《转向帝国》阐述的是欧洲思想界关于帝国批判的转向,而在《Boundaries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and Empire》中,皮茨则把目光投向国际法,她以国际法的边界(Boundaries)作为主题,呈现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从全球向欧洲限缩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是国际法意义上的转向帝国。

皮茨指出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是帝国主义扩张的时代,即帝国扩张的伟大时代,欧洲知识分子和行政人员致力于建立一套法律体系来管理与非欧洲人的新兴关系,并且论证其正当性。十六世纪以来,以罗马的万民法和教会法为思想基础的国际法秉承自然法的原则,把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看做是平等的个体,适用同一套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带有普遍平等的色彩。沃尔夫认为所有的国家之间都是平等的,没有哪个国家有更高的地位。瓦特尔继承沃尔夫的观点,也把所有国家囊括到他的国际社会概念中去。当然这个时期的理论家的论述对象主要还是以欧洲为主,对于欧洲之外的国家很少涉及。

十八世纪出现了大量关于国际法适用范围(scope)以及欧洲与非欧洲国家之间关系的讨论,这个时期显著地把国际法看做是开放性的,可以适用于欧洲之外的国家,欧洲和非欧洲之间共享一套法律体系和相互间的义务。他们把国际法看做反抗欧洲的不正义和剥削的武器,以艾德蒙·柏克为代表的学者以更加兼容(pluralistic)和包括性(inclusive)的态度来看待国际法。当然这种看法并不是对帝国主义全球治理的反对,事实上正是通过帝国他们才得以认识国际法的实际运行。但是他们设想出一个全球法律体系,把国际法作为对欧洲在欧洲之外滥用武力的一种限制。

但是随着帝国主义的扩张,十九世纪国际法则体现出不一样的看法,尽管声称国际法是一个植根于平等和互惠价值观的普遍制度,但管理世界的法律却是狭隘的,并且深深地纠缠在帝国主义中。虽然自从十六世纪开始国际法被理解为与一种普遍性的自然法联系在一起,但是十九世纪发生了转向,实证法学派对自然主义和普遍主义做了否定。欧洲的万民法现在被看做是历史性的现象,产生于欧洲国家之间交往,不再适用于整个世界。因此就需要讨论万民法的适用范围的问题,这种对万民法普遍性的否定也就动摇了瓦特尔在国际法的地位。在十九世纪中叶,法学和政治学思想家越来越认为国际法是属于欧洲内部的,只适用于欧洲内部,但是同时由于欧洲在文明上的优越地位,他们有权力把他们的法律用于落后的民族身上。也就是说国际法虽然产生于欧洲内部,但是对世界上所有人都有权威,非欧洲国家只有达到所谓的文明标准才能够进入国际大家庭,和欧洲国际平等地适用国际法。这种对国际法适用范围的讨论也不仅仅局限于职业法学家,政治理论家、殖民地管理者以及记者都参与其中,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就是其中代表。

在皮茨看来,国际法不仅仅是起源于彼此尊重彼此自由平等的欧洲国家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帝国主义和霸权也在国际法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在今天的国际秩序的不平等结构中留下了遗产。

02

From Apology to Utopia:

The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Legal Argument

Martti Koskenniemi

在科斯肯涅米看来,国际法话语存在某种矛盾,总是摇摆在相互对立、排斥的观念之间。这是因为在某种程度上国际法的前提相互矛盾,所以国际法话语内在不一致。

在一系列材料的基础上,科斯肯涅米展示了国际法如何受到两种相反观点的批评,一种认为国际法是道德主义的乌托邦,另一种则认为国际法不过是可操纵的国家利益的门面。国际法存在着一个规范性(normative)和实在性(concrete)的矛盾,实在性的要求国际法的内容和国家的行为、利益和意愿联系在一起,而规范性则要求国际法远离国家政策和行为。这两种之间是互相矛盾的,对实在性的强调会导致规范性的缺失,成为一种描述性的辩护(apology),而真正的规范性要求则在国家行为和和国际法之间划出界线,保证国际法的客观性,但是最终会成为一种自然道德,陷入一种无法证明的乌托邦(utopias)。

科斯肯涅米指出,一直以来,存在这两种不同的关于国际事务的秩序和义务的论述,一种论述把国际法追溯到正义、公共利益、进步、以及其他类似的观点,这些理念都是在国家的行为、利益和意愿之上,提供一种给定的规范,指导国家应该如何行事。另一种叙述则是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基于国家实际行为、利益和意愿建立起一套秩序。这两种叙述是互相排斥的,至上而下(descending)和至下而上(ascending)的秩序和义务不能够同时存在。前者以存在一个高于国家的行为、利益和意愿的规范性准则为前提,后者则认为国家的行为、利益和意愿是国际法的决定性因素。

科斯肯涅米并不要求去消除这个矛盾,相反他认为国际法学者必须接受这个现实。这在某种意义上指出国际法存在着一个基本的缺陷,即国际法从核心上来看是不确定的(indeterminacy)。在他看来,这种不确定性的根源来自于西方政治秩序的理念,也就是从十六世纪开始出现的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ty)。这种自由主义否认先于人本身存在的道德或者秩序,认为目的的根本在于人本身。这种自由主义有两个互相矛盾的目的,即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也就是说为了保护自由,必须建立一定的秩序来限制自由。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际法也就必然面临着这个冲突和张力,即主权国家的自由和国际法的约束力之间的矛盾问题。为了克服这个问题国际法就需要调和以主权国家合意为基础的有效性和以某些基本价值为基础的规范性,但是这种努力总是会被批评为道德上的乌托邦或者只是为国家利益的某种辩护。

03

War and the Law of Nations:

A General History

Stephen C. Neff

这本书从国际法的立场出发研究战争史,即是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战争问题。战争,作为贯穿人类历史的现象,与政治、宗教、经济、技术等因素联系在一起时呈现出不同的面向。但是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却经常被忽视。史蒂芬·内夫主要关注的是战争的法律理论,而不是战争法的实质或技术方面。它以叙事形式讲述了几个世纪以来战争与法律相互作用的故事,一方面是关于战争的法律观念,另一方面是战争中的国家实践。内夫涵盖了各种古代社会中正义与战争之间的关联,这种关联最终成熟为中世纪的正义战争学说。然后,他追溯了这种战争概念的衰落,以及将战争视为一种治国方法的工具的兴起,这种潮流最终导致十九世纪所谓的战争法律制度的演变。

史蒂芬·内夫将战争历史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即是从远古时期到1600年,这个时期,内夫的关注点主要在于正义和战争的关系上,最终在中世纪形成正义战争理论。同时,这个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传统是自然法,战争被看做是对法律的执行。战争虽然是在地上进行,但是是为了产生于天上的目的。第二个时期是1600年到1815年,这个时期是典型的转型时期,也是现代国际法的形成时期。从中世纪继承下来的自然法框架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同时国家法(law of nations)在许多方面也发挥着作用,战争逐渐从上帝的工具转变为人的工具(tool of men)。因此,关于战争的法律也有着明显的二元特征,既有自然法特征也有习俗文化(culture)的特征,战争中的正义战争原则也在不断褪去。十九世纪则是第三个阶段,这个时期国际法以实证主义为主流,法律被看做是人的创造,而不是自然的产物。战争也被看做是两个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而不是为了追求神圣的理想,诉诸战争可以以国家利益之名为正当化理由。因此战争法被用于规范战争行为本身,而是否发动战争的决定在于政策而不是法律。第四个阶段则是一战之后,这个时期是正义战争理念的复兴时代。可以说,这是一个广阔的战争历史,是深厚的思想和残酷的现实、人道主义和野蛮、理想主义和贪婪的结合的历史。

内夫指出,对战争历史的研究有助于理解理论对实践的影响和实践对理论的影响。从历史来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战争塑造了法律,法律也塑造了战争。在战争领域,原则和实践的相互影响是复杂的,在有些时候,这两者是比较匹配的,在有些时期则又存在比较大的分歧。因此讨论的不是规则如何管理战争的历史,而是关于战争性质和特征的理念的历史。因此,需要理解的是战争对于法学家意味着什么,以及法学家给战争带来了什么。

04

International Theory:

The Three Traditions

Martin Wight

在怀特看来,国际理论(international theory)是和政治学理论联系在一起,政治学是一个可辨识的学科,涉及政治、制度和政府。而国际理论本身是相对模糊或者说是不存在的。国际理论讨论的是国家间关系、义务约束和外交政策问题,换一句说就是政治哲学和国际关系。他认为国际理论部分存在于政治哲学,部分存在于国际法领域。

他把西方国际理论传统做了梳理,从马基雅维里开始一直分析到二十世纪的的国际理论思想家。当然,他不是简单地以时间为线进行梳理,而是把这些思想家进行分类。他的核心主要是涉及马基雅维里学派、格劳秀斯学派和康德学派,也就是现实主义、理性主义和革命主义。马基雅维里学派包括霍布斯、黑格尔、腓特烈大帝以及摩根索等,认为国际社会就是一个无政府状态,一切国家之间都处于战争状态,也就是说不存在一个国际社会,一切国际法体系、国际组织机制甚至联合国都是一种幻想,每一个国家的目标就是追求自身的利益,道德在国际关系和国际事务中是不存在的。格劳秀斯学派,包括洛克、柏克、罗斯福、丘吉尔等国际法学者和政治家认为国际社会不是一个无政府状态,而是一个互相交流沟通的国际社会,国家之间的主要关系不是冲突而是合作。对于他们来说,虽然国家之间没有一个更高的权威,然而通过国际中的合作外交和国际法可以建立起一个国际社会,从而实现国际社会的均势和和谐。国家间的行为不是完全无道德或者没有法律限制的,国家是受到国际社会的规则的约束的。康德学派既不赞同马基雅维利里式的国际无政府状态,也不赞同格劳秀斯式的冲突和合作并存的国际社会状态,相反,他们认为国家间的国际政治只是一种短暂和表面的现象,在更深层次上看,国际政治是关于组成国家的所有人之间的关系,最终要建立的是一个全人类的大同世界,虽然现在可能不存在,但是最终会产生并且消灭现有的所有国家制度。和格劳秀斯学派一样,康德学派也诉诸于国际道德,但是这种道德不是要求国家如何行事,而是要求所有人出于人类的共同情感而工作。这其中,宗教改革、法国大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就是这种情感表达。

在对这三种国际思想作出划分,并进行概述的基础上,他指出每种理论对国际概念的各个方面都有不同的理解,把战争、外交、国家利益、条约约束力以及外交政策和文明野蛮国家之间关系都放在这个框架上进行分析,从现实主义、理性主义和革命主义三个角度对上述每个概念进行分析比较。当然,他也指出这种分类并不是像三条铁路线一样互不交叉,而是三种思想的潮流在历史的长河中互相影响和交汇,在这个发展的过程共同塑造着西方文明。

05

Imperialism, Sovereignty and the Making of International Law

Antony Anghie

安东尼·安吉认为殖民主义是国际法发展的中心,国际法是伴随着殖民遭遇(colonial confrontation)不断发展起来的。不管是早期的自然法传统还后期的实证主义传统都是为这种话语服务的。主权概念也是伴随着殖民遭遇而产生的,主权学说是为了创造出一个能够在殖民碰撞中处理欧洲国家和非欧洲国家关系的法律体系。他对国际法和殖民主义的关系的处理上主要集中于文明使命,文明使命这个宏伟的的项目把殖民主义正当化为一种把非欧洲国家纳入到欧洲文明的普遍性体系中的手段。根据文明差异把世界划分为欧洲和非欧洲对于文明使命来说十分重要,是帝国的根本性概念。这种动态的差异被用来创造一种文明上的裂缝,一边是普遍的和文明的,而另一边则是非文明和特殊的,并且通过寻求一种手段来使畸形的社会道德化,从而弥合这个裂缝。

安东尼·安吉指出国际法是在西班牙和印第安的遭遇中被创造出来。维托利亚在处理西班牙在美洲进行殖民活动的问题时并不把此作为一个在主权之间构建秩序的问题,他并不是用主权的视角来看待西班牙和印第安的问题。在否认了以教皇为普遍性权威的中世纪法理观点的基础上,他通过重新唤醒自然法观念而创造出一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解决了维托利亚要建立一个能够以同样方式约束西班牙和印第安人的法律框架的问题。维托利亚构建的万民法的框架,与旅行和贸易这样的世俗活动联系在一起,印第安人对西班牙出现的抵抗就违反了旅行和贸易自由的自然法原则,那么惩罚也就具有了正当性。一旦这个框架建立起来,那么就可以论证印第安人对万民法的违背,因此西班牙人诉诸于战争的手段就是合法的。

十六和十七世纪的自然法学者认为一个从人类理性中产生的普遍性国际法适用于全人类,不管是欧洲内部还是非欧洲地区。相反,在十九世纪流行的实证主义传统则在文明国家和非文明国家之间作出区分,国际法只适用于国际大家庭内部的主权国家。实证法学派发展出一种修辞来污名化非欧洲国家的人民,把他们作为征服的客体,并且使征服过程中的武力行为合法化,特别体现在文明使命和白人的负担这些话语中。在自然法传统中,主权国家执行产生它的自然法,而实证法传统则相反,不仅主权规范和法律秩序,而且连法律本身都是主权国家意愿的产物。欧洲主权国家之间是平等的,然而特别是十九世纪以来殖民活动达到顶峰后,殖民遭遇不是发生在两个主权国家之间,而是在欧洲主权国家和被看做不具有主权地位或者仅仅有部分主权的非欧洲社会之间。实证主义使用新的主权认同话语来把非欧洲世界排除为不文明和落后地区,建立起一套法律秩序将殖民活动正当化为一种文明教化的手段。根据这个时期的实证主义理念,非欧洲国家缺乏主权,主权国家有权对非主权国家做任何想做的事情,而非主权国家不能提出任何法律诉求。

因此,安东尼·安吉认为殖民遭遇是国际法的诞生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正是在殖民过程中,欧洲国家发展出一套话语体系为其殖民扩张做辩护,而国际法就是这套话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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