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不是“专治不孝特效药” 练洪洋
陕西旬阳县委政法委公众号日前发布“关于依法打击忤逆不孝违法行为的通告”,对诸如“子女对父母老人进行歧视、侮辱、打骂、伤害甚至虐待、遗弃”等行为进行依法打击整治。手段包括上门开展法治教育、协助老人依法起诉子女、公安机关主动侦查等。 随手一搜,便能发现,旬阳县此举并非“独此一家,别无分店”,许多地方都为治理不孝行为想了不少招——成立“打击不孝行为推进会”者有之,建立“不孝黑名单”者有之,设立不孝行为举报电话者有之,对“不孝子孙”进行曝光者有之……不过,与这些相比,旬阳县委政法委强调了依法打击。那么,法律是不是“专治不孝特效药”?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在古代,不孝可是一种严重罪行。《唐律·户婚》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户役》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健在的话,子孙想移居他乡谋生都不行,更别说虐待老人了,这是古代对不孝行为的“法治”。即便如此,不孝现象也从未在历史演进中绝迹,民间传说或笔记体小说中出现“天打雷劈治不孝”的桥段,便是对刑罚的补充。
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把不孝作为独立罪名,但也散见于刑法等法律中。譬如《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法律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一方面,中国家庭是一个由血缘联结的独特共同体,很多时候它坚固而自成一体,法律有时作用有限。况且,子女孝与不孝,父母有时也说不清楚,别说外人了。另一方面,只有虐待老人的情节达到严重程度,检察院才会提起公诉,否则它就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大多数时候,子女不孝并没有到这种程度,执法部门又该如何提前介入?是故,“依法打击”的决心可能很大,但实际操作难免遇到难题。
窃以为,治理各种不孝、养成社会孝老爱亲风气,除了诉之于法,还要抓一“小”一“老”。一是从小养成,“养不教,父之过”,子女不孝至少有一半责任在父母身上,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家庭教育是孝道养成之根基。二要养老保障,子女不孝多半与老人保障不足有关,在农村尤为明显。老人保障多一分,子女负担轻一分,不孝行为就会少一分。老年人保障则是一个超越家庭范畴的社会问题,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需要政府和社会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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