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非鱼编辑整理 案号:(2015)浙湖民终字第720号 【案件情况】 1999年7月28日,邱某进入浙江乐元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担任黑龙江区域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中约定邱某的工作地点是全国范围。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公司调动邱某去杭州,邱某从原岗位离开,新岗位因双方未达成合意而未上岗。 2015年2月5日,公司以邱某旷工为由通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0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公司认为与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邱某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依法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通知邱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问题。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公司调动邱某的工作岗位,双方未达成合意,原岗位已离,新岗位未定,故待岗在外,公司以邱某旷工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不符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且程序不合法。 公司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给邱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每年一个月的工资即劳动合同期限15年、每月工资6000元,计90000元。 【公司上诉】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公司在解除合同时已经通知并征求了工会的意见。邱某未按照公司通知报到上班,且期间经公司多次催告仍不改正,其行为属于旷工,而非待岗。 公司从2014年12月将邱某从外地的销售工作地点换回到杭州,没有降低任何工作条件与待遇,工作岗位也仍然是销售,而且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邱处玑的销售工作地点本来就是全国范围,所以,公司的安排完全符合法律和双方合同约定。 邱某一直拒绝到杭州上班,既无法律依据也违反合同约定,理应视为旷工。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影响着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利益,本案中,公司与邱某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约定了邱某的工作地点是全国范围,但事实上邱某长期担任黑龙江区域经理一职,公司对邱某工作地点的变更应属于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需征得邱同意,同时公司也应当对因调动工作地点带来的不便予以协助或者给予必要经济补偿。 从现有的证据看,公司未提出解决调动工作地点的方案,双方就新工作岗位也并未协商达成一致,故公司于此时以邱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小编有话说: 关于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地点对当事人影响非常大,发展前途,家庭生活等等。因此,关于工作地点的变更,往往引发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范围为全国,可不可以?蛮有争议的。严格来说,约定为全国范围是约定不明的,因为具体履行的地点一定是相对固定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一般而言,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应该以实际履行为主。 但是不排除有的工作就是特殊,比如全国范围的销售人员,长途货运司机,野外作业人员等,他们的工作没有办法固定,因此约定为全国范围,似乎也没有问题,具体以客观情况为准,既不要过多限制,也不要放任不管。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里实际上有两个法律问题,或者说法律争议:一是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或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动工作地点,这个效力的评判。二是用人单位有没有单方的调岗权。 关于第一个问题,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范围的。学术界的争论很多,各种学说,此处不赘。谈两个理由,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可以随意调动,毫无疑问会影响劳动者的权利。该条款无效。二是如果工作地点在实际履行中固定了,可以认定为实际履行变更了。当然,对于工作地点本来是不固定的,要全国范围跑的,比如野外作业,建筑公司全国承接工程的,这类不宜认定为一个地方就是固定的工作地点。 关于第二个问题,用人单位的调岗自主权。劳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交易关系,劳动者让渡劳动力的指挥监督权,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对价。所以,用人单位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拥有对劳动者的安排权力,这个权力自然也包括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法又对劳动者特殊保护,虽然说劳动关系是一个动态履行过程,但是用人单位不得滥用权利,在劳资方面还是有个基本的平衡,实务中发展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学说,即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生产经营需要,没有打击报复,不利有补偿,没有降薪,不具有侮辱性等。 调岗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一种手段,可能有很多情况,比如培养人才,调整经营策略,也有故意刁难员工逼员工辞职。具体的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所以回到本案的问题。如果是生产经营需要的合理调岗,劳动者不得拒绝,拒绝则为严重违章。如果是按合同约定的调岗,该合同条款是排除劳动者的主要权利无效。如果不是特殊的无法固定工作地点的岗位,实际履行中的工作地点是较为明确的,单位调岗则是违反实际履行的规则,调岗不具有合法与合理性,劳动者可以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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