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参与本单位项目评审项目吗?招标人评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吗?可以当负责人吗? “苏武留胡节不辱,雪地又冰天,穷愁十九年,渴饮雪,饥吞毡,牧羊北海边,心存汉社稷,旄落犹未还,历尽难中难,心如铁石坚,夜在塞上时听笳声,入耳痛心酸……”。“苏武牧羊”开创我外交使节不辱使命之魂,也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方面的典型代表。招标(采购)人代表作为招标(采购)人的代表,受招标(采购)人的委托,代表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权处理协调招标采购评审过程的所有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招标人的正当权益,科学的选择出合作中标(成交)单位,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项目的有序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个别招标人代表只为一己之利,串通投标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政府文件规定:拒绝招标人代表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本单位项目评审,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其实这些文件都是违反国家大法的,现将有关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的问题探讨如下,仅供行业同仁参考。 (1) 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本单位项目评审十分方便也有很多好处。一是招标人代表完全熟悉自己的采购需求,能够明确并能随时向其他专家评委解释或陈述自己的采购需求情况,招标项目的性质、采购规模、质量、技术及工期要求,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实质性要求、重大偏差条款以及评标办法等,都在招标文件中体现,但是由于时空、角度上理解差异,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不同意见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范围内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客观公正的解释。二是,评审指标的设定前提、重大偏差和澄清答疑情况,招标采购组织情况、二次开标前一次的废标情况,这些隐含的招标信息,只有招标人全面了解并给评标委员会说明。三是地域便利、约定俗成、地方法规文件精神,这也是外地评委不能在做到的。四是对招标项目特殊性、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主要技术标准和要求、实质性要求、重大偏差条款以及评标办法重点把握准确、理解深刻,增强评标的针对性、科学性,保证评标委员会顺利完成评标。五是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没有载明或者已经载明但短时间内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容易准确把握理解的,且为准确评标所必需的客观真实信息。六是责任心强、事后追责容易。评审效果在以后的项目实施中直接体现,招标人工作应贯穿于项目全过程,不能由于部分招标人代表的"负面"影响,因避嫌而把招标人代表排除在评标委员之外。 (2)依法派出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招标评审,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二)技术复杂;(三)社会影响较大。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第五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根据以上法规,建立了以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为主体的评标委员会制度,规定招标人代表的数量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余必须都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这样既弥补了由于招标人代表自身无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验或无相关专业知识、操纵评标过程、事先指定中标人而导致无法保证评标的质量、效率和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强化了社会技术、经济专家评标力量,达到了招标人代表与社会专家相互匹配、相互促进,共同做好评标工作的效果。以法律规范为依据,招标人代表有参与评标活动的权利,同时这也是其基本的工作义务。 (3)招标人代表可以是招标人本单位的人,也可以是招标代理公司单位的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既是民法通则里的委托代理人,又不完全等同与民法通则里的委托代理人,但只能是这两个单位里的人,不能是除这两个单位之外的人。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招标人代表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都要写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的人能满足专家条件最好,不能满足专家条件的,也要遵守有关的地方规定。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可以是招标人本单位的人,不可以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5)招标(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即使该成员是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也不得挤占经济技术类专家的名额(即不得占用三分之二内的名额),而不是指不得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6)参与招标前期工作的招标人代表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国家有关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此可知,除应回避的情形外的招标人代表均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7) 非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招标人代表可以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招标人代表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都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推举权和被推举权。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已经限定了招标人投票表决时的决定权,但是没有限制招标人代表的各项评标权利。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职责主要是主持评审工作、组织评标进程、召集询标、讨论、不同意见表决、汇总打分及意见、起草报告,以上所有工作都要经过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认,负责人没有特别的权利,由于招标人代表对整个招标过程非常熟悉,作为负责人会使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更加顺利。 (8)政府中的招标项目,招标人代表不可以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二)宣布评标纪律;(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转眼北风吹,群雁汉关飞,白发娘,望儿归,红妆守空帏,三更同入梦,两地谁梦谁?任海枯石烂,大节不稍亏,终教匈奴,心惊胆碎,拱服汉德威。”武留奴十九年,手持汉朝符节,不惧困难,始终不忘汉皇嘱托,最终圆满完成任务。招标人代表要学习苏武敬业爱国的精神,要顺应新时代发展需要,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尽职尽责,心底无私,坦诚相待,坚持阳光采购,杜绝腐败,提高采购效率,最大程度发挥资金效益,维护招标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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