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9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至此,第一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都已公布。环境执法人员如何对“有毒有害污染物”进行执法呢?请看法岸环境律师的解读: 一、与《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与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关的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规定对应的责任条款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一百条第二项,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水污染防治法》中与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关的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以上规定对应的责任条款是《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八十二条第三项,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可以看到,《水污染防治法》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管理比《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管理更加严格,即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还需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 二、有毒有害名录中的物质主要涉及哪些行业 排放有毒有害名录中的物质的行业主要涉及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等行业,环境部门可以在执法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上行业中的排污单位对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工作是否做到了位。 三、企业应如何对有毒有害名录中的物质进行监测 生态环境部公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及其包括制药、化学、冶炼等的17个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分则》,对企业的自主监测进行了规范,以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污染物(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内容、点位、指标、频次、技术、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记录方式等作出了规定,环境执法人员可依据以上指南的相关规定对排污单位进行检查,如企业未按指南要求进行自行监测,环境部门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或《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如何进行信息公开 《水污染防治法》要求排污单位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那企业如何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呢? 排污单位应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如果排污单位没有依法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环境部门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有毒有害大气和水污染物名录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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