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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征地拆迁必须要走的程序,少一项就是违法拆迁

 龙在天中 2019-08-02

在处理征地拆迁的相关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常常会发现,本应公开的征地补偿方案并未进行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应该怎么公开,包括哪些内容,对补偿方案不满意怎么办?今天,本文就带您了解征地补偿方案的相关内容。

首先,征地补偿方案有法定的公告时间。《征收 土地公告办法》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也就是说,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天内,应当对征地补偿方案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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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征地补偿方案有法定的公告内容。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则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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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对补偿方案不满意,可以要求听证。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婴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同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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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如果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储时门设有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能、安出手续。

以上,就是关于征地补偿方案公告的相关知识啦。如果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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