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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理节税,节税伴你行!

 jm13020236103 2019-08-06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

  纳税人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收人,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

  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合理节税案例分析

  甲公司主要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年销售额约2000万元,由于其部分费用未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需要增值税合理节税约60万元。

  纳税筹划合理节税方案:

  甲公司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本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息,只是由于其部分收入并未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而无法享受。

  因此,其可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要求所有免税收入均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这样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合理节税的优惠,每年减轻增值税负担约60万元。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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