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问题其实有一定的复杂性,按照相关的政策,用人单位出面是可以补缴的,但是如果是个人来办理,难度是非常大的,下面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个人观点。 第一,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成立的三十天内要办理社保登记,新员工入职的三十天内,用人单位要为其办理社保缴纳。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对社保缴纳的执行力度等,导致部分单位没有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有的是在员工入职几年以后才开始缴纳,这样对于一些年龄比较大的人,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因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的15年而无法按时办理退休,不仅损害了员工利益,同时也造成了新的社会矛盾。所以新员工入职时,一定要首先过问一下该单位是否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对于没有缴纳社保的公司,建议大家要充分考虑是否要加入。 第二,个人是不能补缴的。如果是在公司工作时,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等,但是现在自己辞职了,对于以前没有缴纳的年限可以补缴吗?按照人社部(2016)132号文件精神,个人缴费或者是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通过补缴的方式来增加缴费年限。但是如果以前缴纳过社保,因为辞职离职等原因,造成中间断缴的年限,是可以补缴的,这种情况各地的规定不统一,需要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第三,单位欠缴部分按照相关的政策可以补缴。根据人社部(2015)29号文件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未到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中断或是欠缴职工养老保险而应交未交的,可以申请补缴。这里有两个要点,一是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还存在,如果离开了用人单位,只能走劳动仲裁的路子,如果劳动关系还存在,只能和用人单位来协商,由用人单位来申请补缴;二是应交未交。就是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应当从员工入职的三十天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缴纳,如果没有及时办理或是一直未缴纳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进行补缴。当然这个操作起来难度是比较大的,需要员工和用人单位进行交涉和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执意不缴纳或是不补缴的,只能进行举报或是进行劳动仲裁。 第四,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申请补缴。如果和用人单位经过协商或是交涉,用人单位仍然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对于以前应交未交部分不予补缴的,可以首先向社保部门或是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在仲裁时效内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是向法院起诉,凭仲裁文书或是法院的判决文书,是可以进行补缴的。但是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今后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特别是异地转移时,补缴时间达到五年以上的,接收地需要查看仲裁文书或是法院判决文书、审计报告等资料,所以凡是通过这类方式进行补缴的,要妥善保管好相关的文书原件。 总之,如果公司以前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现在自己缴纳,对于以前未缴纳部分,个人是不能补缴的,但是按照相关规定,由公司出面是可以补缴的,个人通过劳动仲裁文书等也是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补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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