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原告申请,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余霞诊所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2013年6月24日,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余霞诊所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是李女士发生左心衰的共同因素。死者家属及九龙坡区第一人民医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认可,余霞及余霞诊所认为该鉴定意见并未客观公正地对余霞诊所的医疗行为进行评估。
后来,死者家属申请对余霞诊所医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李女士死亡的因果关系、九龙坡区一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2014年1月15日,重庆市明正司法鉴定所受法院委托,作出鉴定意见,认为九龙坡区一院在对李女士的医疗行为中无过错,余霞诊所在对李女士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是造成李女士死亡后果的次要因素。
余霞诊所认为该鉴定所在司法鉴定中存在程序不公的行为,遂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进行投诉。
2014年3月26日,九龙坡区司法局经过调查,认为鉴定专家先后参加了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和重新鉴定的会诊,违反相关规定,认定该鉴定意见书无效。余霞因此申请重新鉴定,并申请对李女士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2014年7月25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受法院委托,作出鉴定意见,认为九龙坡区第一人民医院对李女士实施救治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余霞诊所在对李女士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余霞诊所的过错是导致患者李女士死亡后果的次要因素,李女士因心衰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导致死亡可能性大。
死者家属和九龙坡区第一人民医院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余霞及余霞诊所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