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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神州国土 2019-08-12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

首先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的,一般必需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才能作出,而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但刑拘最长期限才三十七日,因此,提问者少说了一句话,嫌疑人要么刑拘后报逮捕被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要么被批准逮捕。

检察院在退侦二次后,相关犯罪事实仍未查清,且未排除犯罪嫌疑人相关犯罪嫌疑的,应做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还有两种类型的不起诉:

一种是查清案件事实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这个不起诉决定有证明行为人清白,排除犯罪嫌疑的作用;亦称为法定不起诉,简而言之,一般是指当事人没有犯罪行为,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情形下,“当然”“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还有一种是酌定不起诉可以通俗解释为,当事人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但因为情节较轻,同时具有自首、立功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检察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后,认为“可以”作为无罪处理,所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作出后,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后该案的所有程序就流程基本结束。

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是错案,只能说公安局目前掌握的证据不足以支撑所起诉的罪名,检察院不予以认定案件事实,也就是所说的事实不清。

公安机关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行为人或解除对行为人的取保候审,有扣押冻结财物的,应当发还解冻。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发现新的证据证实犯罪的,可以重新起诉。但是这个概率非常低,一般而言没有发生过被重新起诉的。

综上所述,各种不起诉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对于法定不起诉,也就相当于无罪,无需进入审判程序;对于酌定不起诉,视具体情况可不提起公诉或可提起公诉,进入审判程序后可免刑;对于证据存疑不起诉,若后续证据充分的,可再次提起公诉,甚至进入审判程序。证据仍然存疑的,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得认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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