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之间发生一点小碰撞、小剐蹭之后该如何处理? 如今多数驾驶人面对这个问题,很快会想到“快撤快赔”四个字,但仍有一些驾驶人的第一反应是要报警、找保险公司,等待交警定责和保险人员的现场查勘。其实,后一种做法早已“过时”。早在2008年7月,我市公安交管部门就会同保险行业推行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快撤快赔、自行协商”处理机制,也就是俗称的交通事故“快处”。目前,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肯立即撤离事故现场的情形中,双方不清楚事故责任应如何分配,担心撤离现场后因定责问题而无法获得保险理赔,是造成“该撤不撤”的主要原因。 “快处快赔”模式中,双方交通事故责任只有3种类型,分别是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 具体定责原则也很简单,一方当事人具有下列22种事故情形之一的,该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无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方当事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1、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追尾); 2、逆向行驶的; 3、不按规定倒车的; 4、溜车的; 5、在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6、遇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 7、驶入单、禁行路的; 8、遇绿灯亮时,转弯机动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机动车先行的; 9、遇红灯亮时,右转弯机动车未让被放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10、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1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未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1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1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机动车先行的; 14、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5、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机动车先行的; 16、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17、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18、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9、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20、不按导向车道行驶; 21、开关车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22、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一 方当事人负交通事故全责: 1.无责方车辆损失2000元以下,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理赔。2.无责方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部分,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理赔;全责方未投保该险种,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3.全责方车辆自身损失,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在商业车损险项下理赔;全责方未投保该险种,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 当事人均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1、各方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当事人各方不需相互赔偿,由各方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对本方车辆损失理赔,即“互碰自赔”。 2、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对方超出部分,由本方车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按照责任比例理赔;本方超出部分,由本方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项下按事故责任比例理赔;未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辆损失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自行承担。 三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无需向全责方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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