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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如何进行量刑

 何观舒律师 2019-08-1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如何进行量刑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226号通知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并不是仅仅由虚开税款数额的多少来确定,还需要考虑其他方面的量刑情节,如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从重处罚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意见》)的规定,“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例如: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5万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50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2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其次,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虚开数额的多少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例如:超过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即超过50万元少250万元的,每增加一定的数额则增加一定期限的刑期。最后,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例如:行为人是否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或者是否属于累犯。根据《量刑意见》的规定,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从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而累犯,则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因此,刑期的确定并不仅仅由虚开税款的数额确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其他因素。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量刑意见》中并未具体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规则,这样也造成了,在相似的犯罪数额、情节的情形下,不同的法院作出相差很大的刑罚。

1.1.案例一: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3刑初670号

1.3.裁判结果:温州市某阀门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金某某在单位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案税额达188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初犯,自首,已补缴税额,弥补国家损失,庭审中认罪认罚,故予从轻处罚。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1.案例二: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 诸暨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1刑初1186号

2.3.裁判结果:杨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9份,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03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作用相对较小,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3.1.案例三:陆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4刑初319号

3.3.裁判结果:陆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腾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4份,税额共计人民币2755759.20元,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系自首,归案后积极补缴税款,弥补国家税款损失。陆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4.1.案例四: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3刑初301号

4.3.裁判结果:被告人杨某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354份,税款合计40058000.26元,价税合计275693265.10元,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当庭自愿认罪,且相关公司已补缴部分税款。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5.1.案例五:王某、张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藏03刑初3号

5.3.裁判结果:为他人虚开发票税额274955468.26元,从上游三十五家公司购进发票到江达县国税局抵扣税款,税额19458938元,虚开税款数额巨大。王某,系主犯,当庭认罪,退缴非法所得,悔罪,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张某,系从犯,当庭认罪,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刘某某,系从犯、自首,有重大立功,积极缴纳罚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即使属于虚开税款数额巨大的,有自首、从犯等可以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依然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量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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