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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桌饮酒者对醉酒者撒手不管,这样做能行吗?

 莲花学习园地 2019-08-16

本文以一则法院公布的案例为基础,从法律和事实相结合的角度来提出浅见。

一、基本案情

1、2018年5月1号晚上,原告的家人陈某和两被告(陈某的朋友)在一起小酌。

2、当晚喝完3瓶多啤酒的陈某从被告于某家中出来后,就骑着二轮摩托车去上夜班了。结果途中撞到路沿石,当场死亡。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了每百毫升256毫克,同时还超速行驶,被交警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3、陈某家属向厦门同安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47万多元。

二、本案争议焦点:死者的同桌饮酒的两个朋友是否负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死者自己应当承担90%的责任。两被告作为同饮者,没有将死者安全送回家,放任死者酒后驾驶摩托车,没有尽到生命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10%的责任。最终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陈某家属14万多元的损失。

四、评析

1、权利与义务:作为自然人,生活在社会中。都是需要各种自由。比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人身自由等等。自由的意思 就是不受于外力,是自己作主。权利,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权利:就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得到的价值回报。义务:就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法律上的义务与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是统一的。

2、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义务的设立的本意是为了保护特殊状态下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3、结合本案来分析:案例中的原告陈某,是精神健康状态良好的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享有各种自由和权利。他能够依据自己的意思来决定行为方式。具体来说,原告陈某有单独喝酒的自由、也有与他人一同喝酒的自由。但是这个自由也是相对的、也是受到限制的。原告要认识到:过量喝酒的危害性。原告要有克制自己贪杯的能力和义务。原告要认识到:毫无节制的喝酒行为会对自己和他人带来损害。换句话说,原告是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他有自我保护的义务。如果原告自己没有尽到自我保护的义务。原告本人就承担全部或大部份责任。后果自负,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从被告方面来说,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辨认和克制能力的人。两个被告有与原告喝酒的自由和权利。在同桌饮酒的行为中,同桌人就构成一个共同体。同桌人之间就负有互相帮助、互相照顾的义务。也就是说在某个特定时间段内,某些同桌人对某个同桌人就有“监护”的义务。你敬我的酒,我敬你的酒。你劝我的酒,我劝你的酒。一来一往,不知不觉就喝多了。当某人醉酒了,处于一种意识不清楚的状态,这个人就是处于特殊状态下。这个人就需要同桌的其他还没有处于醉酒状态下的人来照顾他。具体来说,同桌人要么把此人安全送到家中、要么打120电话叫来救护车并一同陪护到医院、要么打电话给醉酒的人家属,叫他家属来处理。如果同桌人看到一块喝酒的人是醉酒状态,采取撒手不管的态度、采取一跑了之的作法。那么这些同桌人就要承提侵权法的责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是不对的。本案告诫大家,共饮者一定要看护好醉酒者,尽到“生命安全的注意义务” ,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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