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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系亲属继承房产,法律风险和税收问题简析

 于律师资料库 2019-08-17

转自:北京闻道律师团

案情介绍

有遗嘱,房产继承仍有较大的风险!

贾仁的姐姐贾春是早前下乡的知青,由于性格内敛,一直也没处对象。贾春返城后经人介绍与离异的史迁结婚,两人结婚时,史迁与前妻之女史瑾已成年,并参加工作。

婚后的日子,辛苦却也平淡,唯一让一家人烦恼的就是住房问题。房子小而拥挤,一家人在一起热闹之余,又显得狭促。彼时,国家处于改革开放之初,浦东新区刚刚成立,经济在起飞的前夕,整个社会仍处于福利分房阶段。贾春与史迁商量着,用家里现在的一室的小房子换一个两室的大房。

起初,贾春的婆婆史老太有意见,但是夫妻同心,这事也就这么定了。贾史二人都是国家正式职工,都可以享受福利分房。史迁向单位递交了申请,单位审批通过,但是向史迁告知,这次分房,是考虑了贾春的因素,贾春不能在他处取得福利分房了。房子终于尘埃落定,二人又商量着把房子买下来,登记在二人名下。

年纪大了,贾春的身体也不如从前,经常去医院看病,有时还需要住院。生病的时候,贾春与史迁会发生口角,争吵之后,也会说一些气话,这让双方都很苦恼。史瑾结婚后,也会陪着继母去医院,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病情越来越严重,贾仁与贾春的外甥薛小七也常去医院探望。贾春会向二人诉说病榻前的心酸。得知自己时日无多,贾春写了一份遗嘱,在其百年之后,其名下的房产和其他财产都由弟弟贾仁和外甥薛小七继承。

2010年1月和3月,贾春与史迁先后去世。同年3月底,贾仁与史瑾就继承的事情多次交谈,没有谈妥处理方案。贾春去世半年后,贾仁与薛小七诉要求依法继承贾春名下财产,并将史瑾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贾春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本文当事人皆为化名)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贾春与史迁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由史瑾依法继承;

2、贾仁与薛小七配合史瑾办理过户手续,史瑾补偿贾仁与薛小七80万元。

本案诉讼费由史瑾承担。


掩卷沉思

1、无法向法院起诉的风险!

本案中,我们仅有史瑾的姓名和住址,其他信息都需要律师通过各种渠道调取。准备好全部的起诉材料,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并存在一定难度。

比如:

1、史迁、史瑾、贾春等人的身份信息;

2、被继承人房屋的产权信息和原始购房信息;

3、贾仁、薛小七与贾春的亲属关系、史瑾与史迁的亲属关系;

4、贾春父母的死亡证明、有无子女的证明;

5、贾春和史迁的职工履历表等信息。

由于贾仁、贾春的年龄较大,贾春是下乡返城的知青。调取亲属关系,需要去最初他们的居住地摘抄。部分派出所仅有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无法调取,甚至和调取房产信息一样需要调查令。即使有了调查令,也不一定成功调取信息。

这些都在客观上增加了办理本案的时间和难度。若无法获取被告的相关信息和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本案起诉的基本要件不具备,法院也不会受理。


2、贾仁与薛小七是否都可以主张按照遗嘱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由此可知,外甥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贾春的遗嘱虽然表现为遗嘱形式,但事实上是一种遗赠。

因此,贾春通过遗嘱将房屋等财产留给贾仁和薛小七。其中贾仁是第二顺位继承人,属于遗嘱继承,薛小七不是法定继承人,不属于遗嘱继承,而是属于遗赠。


3、薛小七行使权利不能错过2个月法定期限!

《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同时,最高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因此,本案中薛小七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继承权利,其权利应得到支持。假如,薛小七1月已知悉遗嘱的内容,直到5月才向法院诉讼,期间也未向史瑾主张权利,法律视为薛小七放弃了继承权。遗嘱中该部分份额重新回到未处分遗产中,并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史迁获得贾春的继承权后去世,二人的遗产份额就全部属于史瑾继承了。


4、史瑾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会产生税费吗? 

在一般的遗嘱继承案件中,继承人都是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他们属于免税的范畴。

但是本案中,不仅有房屋继承,还涉及到房屋买卖。根据本案调解书,贾仁和薛小七,实际取得涉诉房屋折价款,需要两步走:

第一步是继承房屋一半份额(把房屋变更到二人和史瑾名下);

第二步是将继承的房屋份额出卖给史瑾(全部变更到史瑾名下)。

在房屋继承时,贾仁符合免税条件,薛小七可以免个税但是要交契税。但是继承后,将房屋出卖给史瑾,则会产生契税、个税等税费。

当然,如果贾仁和薛小七具有房屋买卖中的免税条件,比如名下无房等,则可以免部分税。

如果判决或者调解没有涉及税费,但是实际办理过户时,产生了税费由谁负担?这些问题没有事先确定,会给双方当事人带来很大的麻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小知识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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