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政体制(即教会体制),是指基督教在其教内实行的组织原则和管理制度。各基督教派根据其对《新约》中记载有关基督教会组织的解释或其教会的性质和职能而制定。一般大体分以下几种:主教制、长老制、公理制、家长制、无政府主义制,一些教派实行混合性的制度。同一制度能否完全移植到另一种不同的文化中?制度的优劣有无评价标准?制度的目的又是什么?是最大程度约束人的恶,把神的原则应用、实行在教会中,还是让人高兴? 主教制(Episcopal polity)是基督宗教中最古老的制度,教会中最高的权威为主教(bishop,或译为监督)[1],该词源自希腊文“episkopos”(επίσκοπος),即“epi”(由上往下)及“skopos”(观察者),意为监督者(overseer)。 天主教和东正教设有三级圣品制的圣秩圣事(Holy orders),在主教之下,设有司铎(priest/elder,或译为长老、司祭、神父)和执事(deacon,或译为助祭),形成以主教为首的阶级制度。教会按地域划分教区,教区的主教主管其内一切行政和教务工作。 实行主教制的教会主要包括天主教、东正教及东部其他较小古老公教会、基督新教的圣公宗和部分路德宗教会等。基督新教实行的主教制度源自天主教,不同的主要是基督新教的主教可以结婚。现基督新教中,完全实行主教制的新教宗派只有普世圣公宗;而信义宗和卫斯理宗则由各区会自行修订及使用主教制的细则。 第一,指一位单独的家长的治理,和对全体成员顺服一位领袖的要求。 第二,指由家长的个人权威、而不是由高于家长的法治的权威来施行治理。 第三,指领袖的人身属性和权威来源不受成员意见影响的一种世袭制或自上而下的组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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