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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参与分配过程中的实务要点

 时缤纷 2019-08-22
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采取扣划、直接按市价变现、拍卖变现或者变卖变现等处置措施后,所有可执行到的款项均已到了执行法院的执行款专用账户,这时,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人全部债权的情形下,就面临参与分配的问题。下面跟大家一起探讨参与分配过程中的实务要点。

前言

盈隆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曾任广东某法院执行局局长

16年法院任职经验

擅长执行领域等方面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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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款项分配的基本原则

执行款项分配时,除适用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基本原则外,还应注意以下七点:

(一)先行扣除因诉讼、仲裁或执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执行申请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保管费等。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缴纳。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依法优先缴纳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剩余的款项,设定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没有设定抵押权的,用于普通债权分配。

(三)税收优先权的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执行标的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价款中享有优先权的部分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执行标的物为房屋的,对该房屋的变价款,消费者为购买该房屋(特指用于生活消费的住房)所支付的款项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受偿。

(五)职工工资可以比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顺位受偿。职工工资参与分配有无优先权,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各执行法院做法不一。申请执行人可以基于生存权向执行法院申请对职工工资比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顺位受偿。

(六)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及教职工工资等优先受偿。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民办学校的,其财产优先清偿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及其他费用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七)民事债权优先于行政罚款、司法罚款或者刑事罚金、没收财产受偿。同一被执行人既有民事债权执行案件,又有行政罚款、司法罚款或者刑事罚金、没收财产执行案件的,民事债权优先受偿。刑事退赔案件中权利人的权利视为普通民事债权,可申请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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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分配的注意事项

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均需要向执行法院或主持分配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参与分配过程中注意五点:

(一)对执行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如果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对于优先权、担保债权及其范围存在异议,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异议之诉程序予以救济。

(二)申请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人必须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没有取得执行依据的,没有参与分配资格。各地执行法院对“财产执行终结”的理解各有不同,一般以拍卖、变卖成交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

(三)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债权时应按破产程序处理。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在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下,应按破产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破产的,执行法院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但是,实践中,从执行效率或者其他因素考虑,不少执行法院在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债权人均同意的情形下,还是参照适用参与分配程序。

(四)首封债权的补偿及移送后的清偿顺位、份额预留。首封债权人因申请财产保全所支出的成本及其损失,在分配时可以向主持分配的法院申请优先予以适当补偿(一般补偿额度不超过未受偿债权金额的20%)。在主持分配法院对查封财产的处置是商请首封法院移送的情形下,首封债权的清偿顺位不因财产移送执行而改变。如首封法院的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主持分配法院制作分配方案时应按照首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的份额。所以,实践中尽快申请法院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是有重要意义的。

(五)另案债权人请求中止分配的不予支持。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款已作出财产分配方案,另案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对该变价款申请财产保全,并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财产分配、等待其取得执行依据后再行分配的,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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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配方案异议和异议之诉

分配方案异议和异议之诉,不同于执行程序中一般的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注意三点:

(一)分配方案异议的提出和处理。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所确定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受偿顺序等实体问题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可以对书面异议提出反对意见;提出异议和反对意见的期限都为十五日;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提起。异议人可以自收到反对意见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三)分配方案之前的“和解”。实践中,主持分配的法院往往在分配方案正式发送前,将分配方案的草案发送给各方当事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争取对分配方案达成一个“和解”。在这个阶段,一定要充分和执行法官沟通,争取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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