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目前,虽然我国尚无电子邮件作为法定证据的规定或解释,但司法实践中已不乏将电子邮件作为重要证据的案例。 在有些地方也有了地方性规定,如《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中,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明确被纳入了8种仲裁证据之列。当然,这些证据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陈小姐于2007年1月11日到北京某影视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3月4日,因陈小姐隐瞒学历,公司将其辞退,但并未支付陈小姐2月的工资。因此陈小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2月的工资及3月3日(周六)的加班费,并就加班费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电子邮件、餐费小票、出租车票予以证明。 电子邮件的内容系陈小自行打印,下载过程末经公证,信件中写明发件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收件时间为200年3月2日、内容为“3月3日加班”;用管小票时间为2007年3月3日23:41,用以证明陈小姐加班时在公司附近快餐店用餐:出租车票的日期为2007年3月4日凌晨1:02,用以证明陈小如3月3日晚上加班后打车回家。影视公司对加班一事予以否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其加班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陈小姐提交的电子邮件的下载过程未经公证机关公证,在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陈小姐在公司附近用餐,在凌晨乘坐出租车均与待证事实之间缺乏直接的关联性,据此判决驳回了陈小姐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一般来说,法律诉讼的证据应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如果当事人提供的电子邮件具备了这三性,毫无疑问可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鉴于电子郎件易被伪造和篡改的特性,取证时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有时只能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即还需要其他证据来作证,必须与其他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 如果想要提供电子邮件在仲裁、诉讼时作为证据使用,保留邮件的方式非常重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对于证据的保全,还可以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公证机关作出保全证据的公证事项。 本案中,陈某主张加班费的请求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在只有未经公证的电子邮件的情况下缺乏直接证据,如证人证言等,法庭很难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査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滅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专注于企业员工管理与用工风险管控系统咨询服务,是中国第一家专注为企业提供用工管理与劳动法律风险系统化解决方案的服务机构,也是中国劳动法律与员工关系管理服务产业推动者。公司一直秉承以“用工安全,老板安心”为经营理念,以“专注、专业、诚信、责任、客户价值”的核心价值观,专攻企业劳动用工法律,专门服务企业单位,为企业提供用工风险管控培训,用工风险系统咨询,专家顾问式指导于一体的专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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