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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身亡,桌上2人遭索赔18万!酒后出事,同桌担责,同桌一起喝酒如何避免担责呢?

 香光庄 2019-08-25

最 好 的 应 急 是 预 防

     小应说应急     

        聚会不喝酒,走路腿发抖。对于咱们中国人来说,喝点小酒不仅可以放松解忧,更是广交好友的秘诀。相信很多人聚会都会狂饮、劝酒,醉倒一片后大家各回各家,可是看完近日审理的这两起案件后,你可能都不敢再贪杯了……

酒后驾车身亡

2名同饮者被亡者家属索赔18万

近日,老王一家四口诉儿子朋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以法院主持调解结案。老王和老伴去年来到平度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老两口均是肢体二级残疾人,独子的去世让这个家庭承受了莫大的打击。

儿子小王与朋友小李、小张在去年的一天晚上聚会饮酒,酒后驾驶摩托车载朋友小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意外死亡。老两口是残疾人,儿媳在家照顾两岁多的孙子没有工作,儿子的去世让一家人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老王认为当晚与儿子一同饮酒的朋友对儿子酒后驾车行为没有劝阻,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他们的赔偿责任。因为对法律不了解也无力支付请律师的费用,无奈之下来到平度市法律援助中心。

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简化了审批手续,第一时间安排承办律师了解案情。承办律师接案后积极同受援人和小李、小张进行了多次沟通,力图通过调解解决矛盾,遭到小李、小张拒绝。

于是,承办律师收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81601.85元。后因证据不充分,原告降低诉讼请求为3万元。

经过开庭审理、闭庭和庭后调解,因赔偿数额与诉求差距太大,久调无果。经过承办律师多次沟通,终于在主审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小李补偿原告人民币12000元、小张补偿原告人民币10000元,在承办律师的督促下,现都已履行完毕。


无论赔偿和补偿数额多少,都弥补不了家人心中的伤痛。平度市法律援助中心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做到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另外,饮酒人对于自身的酒量应该有清醒的认识、饮酒要适度,对于他人酒后驾车的行为一定要尽可能劝阻甚至阻止,防止悲剧发生。

浙江:男子酒驾身亡!

KTV陪酒女要赔,

没喝酒的朋友也要赔1万6!

浙江省龙泉籍男子周某,和朋友在KTV喝酒唱歌,期间还叫了陪酒女。酩酊大醉的周某离开后驾车发生车祸,不幸身亡。周某父母将一同聚会的朋友、KTV陪酒女、KTV经营者告上法庭。

丽水中院判定,周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106万余元,KTV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计5.4万余元。陪酒女王某应对其超服务范围行为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判定其赔偿责任比例为3.5%,赔偿3.8万元。其他5名陪酒人员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9.5%。

2018年3月10日,周某与朋友李某、黄某等五人相约到龙泉一家KTV聚会唱歌喝酒。期间,为了增添喝酒的氛围,他们还叫了KTV的陪酒女。凌晨,醉醺醺的周某带着陪酒女离开包厢,驾车离开。几位朋友也在随后的20分钟内相继离开。意外发生了,周某驾车撞到路中间的花坛,他自己被甩出车外,最后被翻滚的车子压住,导致死亡。

后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周某在事故发生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的状态。龙泉交警大队认定,周某醉酒后超速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事情还没有结束。周某去世后,其父母将聚会人员及KTV告上法庭。周某父母提出,KTV安排被告王某等提供陪侍服务,并违反规定超时间营业,明知周某酒后驾车离开却未制止;被告李某等五人明知周某开车前往,聚会结束后驾车离开,却未劝诫阻止;被告王某提供陪侍服务,明知自己和周某均已饮酒不能驾车,并未进行劝阻,却还搭乘周某所驾车辆离开。因此,周某父母认为上述被告对周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请求法庭判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KTV和未饮酒的两名被告亦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丽水中院认为,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系因其与消费者发生合同关系而产生的附随义务,且作为兼营酒水消费的经营主体,更应对消费者在其营业场所饮酒后的人身安全承担更多的照顾与保护义务,故判定KTV对周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计5.4万余元。

李某、叶某作为朋友聚会中的未饮酒者,亦应照顾饮酒较多者以确保安全,不能因为没有饮酒而免除责任,因此判定两人各自承担1.5%的赔偿责任比例,分别赔偿1.6万余元。

此外,丽水中院认为,陪酒女王某应对其超服务范围行为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判定其赔偿责任比例为3.5%,并无不妥。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各被告共赔偿原告损失19万余元。

酒局结束之后

很多事情

远远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简单

接下来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酒后出事”这一问题

事先签订“免责书”还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曾经就有人制作了“喝酒承诺书”,参与饭局的每个人,都在这份承诺书上签字并摁指印。

那么,

有了这份承诺书,

就真的可以开怀畅饮了吗?
酒后出事,
同桌就不担责了吗?
家属就不能追究吗?

根据《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以上几条法律法规可以明确得出结论,
共同饮酒人签订的这些“免责条款”,
由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是无效的。

所以,就算签了这些“醉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因签订条款而免责

酒后出事,同桌担责的案例并不罕见

实际上,
因为饮酒发生意外,
所有参与人员被判赔的案例并不少见。

案例一:酒后坠崖身亡,酒友承担责任

林某和吴某是朋友,林某在吴某家喝酒。当时夜已深,吴某打电话约朋友方某来接他和林某。随后,林某几人乘车出行,当行经一段山崖路时,林某下车方便时不慎滑落山崖掉进水里,溺水身亡。

事发后,林某家人要求吴某和方某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十余万元。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在法官调解下,方某和吴某与死者家属和解,共同给付死者家属赔偿款6万元。

案例二:醉酒身亡,同饮者赔偿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向记者介绍了一起因醉酒死亡引发的赔偿案。

据调查,首府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饭店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胜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

周某家人随后将该培训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定,周某作为成年人,对酒精中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组织饭局者陈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的责任,共计赔偿周某各项费用3.5万余元。

案例三:酒后差点成植物人,买单者被索赔30万

某晚,有人喊A先生去一餐馆吃饭。用餐过程中,A先生突然不对劲了,整个人陷入意识模糊。医院诊断发现,A先生主要是高血压脑出血以及一些并发症。很长一段时间里,罗先生近乎植物人。经过近两年的治疗,他才逐渐康复。

A先生妻子得知,当晚参与聚餐的人都喝了酒。她认为自己丈夫也是因喝酒才导致病发,所以将当晚邀请丈夫聚餐的某女士及最终买单的某先生一起告到了法院。

浙江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曾开庭审理一起聚餐饮酒后其中一人脑出血致残的赔偿纠纷。原告妻子向当时聚餐邀请人和最终买单者索赔30余万。

那么,问题来了...

同桌一起喝酒如何避免担责呢?

大家既然坐到了一起,就应当有互相关照的义务,尤其是在醉酒人不省人事的时候。作为宴请的组织者应当做到善始善终,确保参加宴会的每个人的安全。如果被邀请的客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的迹象,作为主人应当注意醉酒客人的情况。因为,此时酒宴的召集者因其请客的行为而产生了附随义务……也就是对醉酒者的照顾义务。如果醉酒者出现意外情况,请客者会因为没有尽到这种照顾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

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同桌一起喝酒者会承担适当责任。

但是,
如果做到以下4点,
则酒友不承担责任:

1

不强迫性劝酒,无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对方什么身体状况,均是不劝酒,随意最好;

2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对方不饮酒或者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3

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对于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的发生,因此,清醒酒友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避免担责;

4

酒后驾车及时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当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从上面的新闻来看,

如果不能做到以上四点,

同饮者就会或多或少

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最后小应要提醒大家,

美酒虽好,不要贪杯,

更不要过度劝他人喝酒。

身体健康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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