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本企业的会计事务处理,除按国家法律及地方法律规定外,均依照本规定办理。 2. 企业经营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3.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在前后各会计期间内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保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如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4.企业会计记录应使用中文,以人民币作为记账的本位币。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外币记录的,必须在各会计资料中折算成人民币。 5.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的会计资料等,应按国家要求予以保管或销毁。 二、资产方面 1.企业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2.企业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其购买时所支付的实际成本为准,实际成本包括:资产价值、佣金、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为长期持有而缴纳的登记费及其他费用。 3.以现金支付的,所支付的现金额为资产的实际成本;以劳务支付或以其他有形财产交换的,所支付的劳务或有形财产的成本为资产的实际成本;捐赠或赠与的资产,以其市价作为入账金额;以分期付款购得的资产,应将分期付款付出的金额作为入账金额。 4.资产价值或使用权的存续为有限期者,应将其价值分期摊销或折旧成费用;若资产在使用期限届满前失去使用价值的,则将尚未摊销的费用扣除残值后,计入损失。 5.资产的账面价值,由于市价的长期剧烈涨落或国内外经济情况的变化,确实无法表现其真实情况时,应依据法定程序,请有关机关核准确定其账面价值。 6.定期对财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如果在财产清查或盘点时,实物与账面发生盈亏,应报请总经理核准后,列为当期的收入或损失。 三、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方面 1.负债主要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负债的入账以应清偿的数额为标准。 2.长期负债应于期终前一个月转为流动负债;外币债务,由于汇率的变更而造成账面差额的,差额部分则作为其清偿期的收付或损失。 3.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 4. 投资人以现金以外的资产投资的,其作家不得高于交付时的市价。 5.企业盈余的分配,应先弥补累积亏损、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提取法定公积,然后按企业章程进行分配。 四、收入与费用 1.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其他与业务无关的收入应定为本期的损益。 2.所获得的收入如果为现金之外的资产或实物的,应按当期市价或售价,记作收入金额。 3.费用包括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主要指为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4.当期费用与收入应配合,如果所获得的收入已经入账而相关费用尚未发生,则该项费用应依据合理方法予以估计入账。 五、会计报告 1.会计报告的编制必须真实可靠、相关可比、全面完整、编报及时、便于理解,字迹必须工整清晰,不得潦草。 2.年度、半年度会计报告应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季度、月度会计报告主要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3.对会计报告中重要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说明、重要资产的转让及其相关的出售情况、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影响当期损益的重大原因、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附表补充说明。 六、会计档案的管理 1.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核算资料,会计档案保管前必须装订。由专门人员按照相关保管要求妥善保管。 2.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利用,不得外借他人;如有特殊情况,需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主管批准后,方可查阅或复制。 3.会计档案保管期已满需要销毁时,应由保管人员提出申请,经财务主管审查,总经理批准,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后执行,销毁时,应由审计部和财务部共同派人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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