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正能量分享第1763天】 今天是2019年7月30日,星期二。亲爱的小伙伴们,上午好!一起来,每天分享一个知识点,让身边的人因你而进步!微公益,微力量,动动手一起来转发分享,让更多的人因为你而受益!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有一个关于福利费的问题一直没想通,我们公司每个月给在职的员工发放500元的餐费补助存入餐卡。职工在公司食堂消费,不足部分自费。我们在餐补发放时已计入公司的福利费用。现在税务机关认为我们的食堂的费用也要计入福利费,那是不是就计重了?这样的结果就会导致一笔扣除基数对应了两笔福利费。 答:感谢您的提问!您能发现这个问题真的不错,确实很多企业存在重复计集体福利的问题!就这个业务分析:第一,企业每月给职工在餐卡里打入餐补,限定食堂消费。其实这个行为只是设定用餐的形式并非实现真正的发放。所以,这个阶段暂未形成福利补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处理。第二,职工凭餐卡在食堂消费,由企业所承担的食堂成本费用才应归为福利。所以,在核算时要将企业所承担的食堂成本费用计算出来作为职工集体福利处理。 比如:假设企业给职工餐卡中充值500,职工食堂消费800,其中300由职工自己承担。相对应的食堂成本费用为600。归为企业承担部分的食堂成本费用为:600X(500/800)=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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