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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新 | 侵权责任可否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丫胖子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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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合同法》第113条明确规定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当事人的可得利益损失,即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在合同全面履行情况下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损失。

那么,在侵权领域,若发生受害人原本可以获得一笔确定的利益,而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最终未获得该笔利益的情形,受害人是否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呢?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应当满足何种要件?


一、日新说法

在侵权领域,侵权责任是否也可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对于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属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除司法解释明确承认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特定案型外,在其他侵权纠纷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认识。

1、 实务中大多数法院偏向认可可得利益损失属于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

2、 但受害人请求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主张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必须符合明确、具体、可预见性的标准。即该可得利益损失应是受害人原本可以期待得到的必然利益,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对此,原告因承担举证责任,若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具体可得利益损失,法院将不予认可该笔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主张。


典型案例

枣庄XX运输有限公司与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6)鲁04民终906号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份甲村一组土地被征收。

2015年9月17日,被告刘某某驾驶牵引车沿206国道行驶进程中,为躲避前方车辆,将车驶入原告郑某某的石榴园内,致使原告郑某某的石榴树、石榴盆景、ZL-920装载机(铲车)等物品损坏。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郑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76312元(其中包含预期利益损失12842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预期利益损失赔偿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裁判旨要

一审法院认为: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应依法承担责任。被告刘某某驾驶汽车驶入原告郑某某的石榴园内造成原告郑某某的石榴树、石榴盆景、栅栏、ZL-920装载机(铲车)损坏,被告刘某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郑某某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原告郑某某的石榴树及石榴盆景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其出售后能够获得的利益无法实现,原告郑某某提供山东正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受损的石榴树及石榴盆景的预期利益损失价值评估为12842元,被告均不能提供证据予以否定,故对该预期利益损失,该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郑某某的石榴树及石榴盆景等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其出售后能够获得的利益无法实现,被上诉人郑某某提供了山东正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受损石榴树及石榴盆景预期利益损失价值的评估报告,予以证明其预期利益损失数额,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予以否定,故原审法院对该预期利益损失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三)裁判结果

维持原判,支持预期利益损失。

三、律师点评
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或称预期利益损失,学理上也称所失利益,与所受损害相对应,指的是当事人原本可以获得而最终未获得的利益损失,属于消极的损害范畴。

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发生在合同领域,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损害赔偿作为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旨在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而受到的损失,使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合同圆满履行状态,以此对当事人双方苛以严格的注意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因此,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当事人所受到的现实损失,还包括当事人在合同圆满履行状态下可能获得的而因违约未获得的利益损失。这种损失被称为“可得利益损失”,即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在合同全面履行情况下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

关于合同领域中的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即《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而对于在侵权领域,侵权责任是否也可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可否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实务案例中,法院偏向认可可得利益损失属于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但可主张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必须符合明确、具体、可预见性的标准,原告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需要承担证明责任,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具体可得利益损失数额。

1、实务中,支持可得损失赔偿的观点有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直接认可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一类是通过“间接损失”的表述将可得利益纳入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中。

(1)第一类如本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直接认可了原告提出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主张。

再如上诉人大连市某办公室与被上诉人小林淳子等侵权纠纷中【(2013)民四终字第18号】,最高人民法院也直接认可了可得利益损失(预期利益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预期利润损失部分,由于项目办的侵权行为导致XX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其应对XX公司的可预期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审核报告一审法院予以认可,但依据大连XX公司于2007年3月9日作出的《关于对大连XX饲料有限公司在大连市土羊高速公路拆迁补偿应按特种行业给予补偿的情况说明》中第二(4)项中的自认,一审法院认为其预期利润保护期间以一年为宜,因此,酌定项目办应赔偿XX公司可预期利益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

本院认为项目办的侵权行为造成XX公司厂房、设备、原材料等毁损,XX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产生损失。一审法院参照审核报告,酌情判令项目办赔偿XX公司可预期利益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第二类如青岛XX投资有限公司、青岛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2017)鲁02民终10533号】法院观点部分:

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被侵权人的直接损失为限,但在特定条件下,对合理间接损失也应予以赔偿,但必须有所限制:必须是合理的间接损失,而不是无限扩大的间接损失。

2、不支持的案例中,法院的主要是以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具体预期利益损失为由,认为预期利益不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因而不属于赔偿范围。

比如,在王某某与朱某某侵权纠纷中【(2017)苏民终883号】法院认为:XX公司、王XX所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虽相关矿权在董事会纪要中有所提及,但该矿权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能否进入实质开采并获得收益均不得而知,故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再比如,在江苏XX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钱某与知识产权案件有关的损害赔偿纠纷中【(2006)苏民三终字第0088号】,法院认为:

XX公司主张的第二部分损失不应予以支持。XX公司以流动资金利润率为基础,计算出被冻结的款项如用于流动资金周转所产生的巨额利润,并以此作为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其主张的该部分损失属于预期利益损失。能够予以赔偿的预期利益应当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即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能够预见,并且可以期待而必然得到的利益,只是由于侵害行为的发生,才使这些利益没有得到。流动资金能否产生利润,受到企业产品结构及生产能力、市场营销策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并不仅仅根据企业的流动资金利润率就可以简单地计算出来。因此,流动资金所产生的利润不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也是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可予赔偿的预期利益。

从上述支持和不支持的案例中可以看出:

实务中大多数法院偏向认可可得利益损失属于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只是受害人请求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该可得利益损失应是受害人原本可以期待得到的必然利益,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对此,原告因承担举证责任,若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具体可得利益损失,法院将不予认可该笔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主张。


四、拓展阅读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理论通说认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违法性、故意或过失几个方面的要素,因此,受害人是否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应当审查:

1、是否存在加害行为?侵权行为,顾名思义,须有侵害他人的行为。

2、是否存在损害?侵权责任的成立,须以侵害他人权利发生损害为必要。

3、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通说采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系由“条件关系”及“相当性”两部分判断标准所构成,“条件关系”指加害行为和损害之间满足“若无,则不“的条件关系,即若无加害人的行为,则不会有受害人的损害。“相当性“指依一般理性人的知识经验判断,该条件关系没有超过一般人在行为时可预见的范围,没有超过行为人的预见能力。

4、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若该侵权类型不适用过错责任规则原则,则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5、是否具有违法性?即是否具有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等免责事由。

五、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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