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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义务为你出具工作证明么

 法律经验库 2019-09-09

本文所述的工作证明指的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岗位及相关工作职责的证明类文件。实务中较为常见的工作证明类文件是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主要证明的是劳动者自用人单位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此类证明文件的重点的劳动关系的已经不存在。而工作证明的重点是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情况。那么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此类证明呢?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上述法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开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即,离职证明),但是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具有开具工作证明的义务。我们查阅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也不能发现此类规定。那么劳动者应当如何证明自己的岗位情况呢?

其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已经可以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属的工作岗位。当然有的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岗位条款约定的不够明确,具体的职务名称等信息可能需要通过用人单位曾经给劳动者提供的任免决定等文件予以证明。除此之外,一些业务文件涉及职务表述或职务身份的,也可以作为证明劳动者职务身份的证据。当然上述材料往往都是辅助性证据,如果劳动者是将此类工作证明提供给自己的下一家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第三方,可能证明难度较大。

劳动者如果认为职业发展中确有必要准备此类文件,应当尽可能在离职之前的正常工作期限内与用人单位通过沟通,以其他理由来完成该类身份的证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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