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 补正的答复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30条规定:“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起算日期: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收到补正申请的时间标准根据《条例》第31条规定确定。 No.2 补正是否只能一次? 《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事项,但这并不意味行政机关仅可以让申请人补正一次,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申请公开内容仍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可以再次作出补正申请,再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 No.3 未补正并再次申请,如何处理? 申请人放弃申请后,行政机关仅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再处理,若申请人再次向同一机关提出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机关仍需要进行新的处理。 No.4 补正条件 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 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 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 四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涉及特定对象的政府信息,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利益证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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