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发票新规! 再次提醒各位:税务局严查!4月开16%、10%发票要格外注意! 各级税务机关应依靠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收集的发票数据,对纳税人的发票进行跟踪和监控,并据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服务和管理措施。开征旧税率的发票金额大的,应当进行分析判断。 注意!这17种费用发票不能再报销 一、无纳税人识别号或购货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设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 根据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 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内容,不符合实际交易情况的,不按买方要求填写。 三、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发票版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 新税务机关上市后,应当开具新的税单表格和发票监督印章。挂牌前已由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四、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发票,备注中未注明所需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五、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第五条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改革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公告第5条: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六、未按要求填写的房地产销售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第五条的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七、未在备注栏中注明所需信息的出租房地产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第五条的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八、未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第三条规定: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市场、二手车分销企业、经纪、拍卖企业转让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 九、未按规定要求开具的成品油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产品消费税管理的公告》第一条: 成品油发票从何时起,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 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 ,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 0 。 3.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后,如有退货、发票错误、销售折扣等情况,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更多油品资讯油品信息调油技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油品圈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十一、付款人未完全开具发票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8条第2款规定处理。 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十二、发票未加盖特别印章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十三、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未在收回原发票注明“作废”字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同时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发票开具后,发生销售折扣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后重新开具原发票,并在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后,注明“无效”或者“红字”发票。 十四、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消费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十五、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 根据《关于对某些收集和管理营地改革的额外地点征税的公告》第3条的规定: 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多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若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十六、多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改革项目改革若干合同的公告第4条: 支付机构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特殊商家购买货物或者服务,特别商户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七、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未填写规定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集车辆和船舶保险公司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文件如下: 作为车辆的扣缴义务人,保险机构在征收车辆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编制栏中规定征收车辆税的纳税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辆、船舶税和迟缴税款的原始会计凭证。 会计人员在收到发票时必须注意七个方面! 一、发票有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二、税率适用是不是对的? 三、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是不是相符? 四、笼统的开办公用品、食品等名称发票一律不行! 五、发票章盖的不规范的一律不行! 六、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外加盖上发票专用章,A4纸自行打印的一律不行! 七、7月1日起开具培训会议清单,必须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接受系统外开具的清单。 费用报销能不能只附一张发票? 本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听得额时扣除。 首先,发票是必要的。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明确将税前扣除凭证限定为发票,但是对于能够取得发票的行为来说,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资料一样是证明业务真实合理的有效凭证,是不可或缺的。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3项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商品必须取得有效发票。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条(二):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收到不合规发票如何解决? 1、补开发票 企业取得的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扣除凭证,给企业带来损失。因此,有必要找到卖家重新开票。原文: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无法补开的特殊情形 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单;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企业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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