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我们公司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2019年8月,我们公司的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3%。 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请问8月份我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您好,请您参考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00-10=1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10%+5=15(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 加计抵减额余额=15-10=5(万元)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3=3(万元) 问题2 那么在会计上我应该如何处理呢? 你公司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应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具体地说,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其他收益 100000 问题3 请问这对企业所得税有影响吗? 有的,你公司当月的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将增加10万元,如果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话,按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计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七条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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