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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和父母都应该掌握的:无须体罚的惩诫六条

 冲霄3e8ixadnpn 2019-09-17

教育部出台文件,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教师群体中引起争议和热议。其中,有代表性的意见是认为这相当于取消了教师的惩诫权。

显然,这是一种误解。

所谓惩诫(而不是惩戒),顾名思义就是“惩罚” “训诫”。在行为心理学里,惩罚是一个专门的概念,任何有助于减少某些行为出现概率的措施都可称为“惩罚”,与惩罚相对的是“强化”,任何有助于增加行为出现概率的措施都可以称为“强化”。

“体罚”是惩罚的一种,但“惩罚”的概念外延远比“体罚”更大。

具体到行为管理的惩诫,合理的惩诫原则包括以下6条:

1、非暴力、非羞辱、非折磨

这条惩诫原则指的是,如果采取任何暴力、羞辱或者折磨的方式来惩罚儿童,那么必然给儿童带来副作用,一是模仿和习得暴力;二是降低自尊,促使消极自我意识;三是造成难以评估而又不容小觑的心理伤害,严重的影响未来人格的发展。

2、与越界犯规行为有关

这条惩诫原则指的是,惩罚的目的是教育,而不是泄愤。因此,惩罚的措施应该与儿童的越界犯规的行为相关,如损害他人物品,就要负责赔偿并道歉;损害公共秩序,就要提供公共服务。等等。这样,儿童才能更容易汲取教训,否则儿童就可能把惩罚看作是成人(教师或父母)的泄愤,而汲取的教训是干坏事不能让成人知道,而不是不能干坏事。

3、儿童能够理解

这条惩诫原则指的是,教师也好,父母也好,惩罚的措施应该是儿童能够理解,而且要从儿童的角度来考量。成人怀着某种教育目的去惩罚儿童,但儿童感受到的以及理解到的与成人视角可能大相径庭,甚至南辕北辙。例如,体罚的目的是试图给儿童以教训,但儿童获得的教训是谁体力强谁就可以欺负人。

4、无歧义

这条惩诫原则指的是,惩罚措施必须让儿童能正确理解,而不会产生误解。像上面一条的例举,体罚的目的是让儿童学会不要欺负别的同学,但儿童从体罚中学会的可能只是欺负别的同学不能让老师知道。这就是歧义。教师以为给儿童以教训,结果反而是进一步教坏了儿童。

5、无不良副作用

这条惩诫原则指的是,惩罚措施不能产生明显负面的后果。体罚的不良副作用就是成年人(教师或者父母)向儿童示范了暴力,而学会通过暴力解决分歧并习惯用暴力解决冲突就是体罚对于儿童发展最大的不良副作用。

6、效果积极

这条惩诫原则指的是,惩罚措施对儿童要能产生积极的后果。例如,孩子作业拖延了,父母吼孩子,就不大可能带来积极的后果。任何情绪对立冲突情境下的惩罚措施,都会削弱乃至消弭积极的效果。

所以,不仅不能体罚,而且不宜在情绪激烈的时候惩诫儿童。

符合上述6个原则的惩罚措施,就是合理惩诫;体罚显然至少不符合上述6原则中的1、3、4、5项。教师如果采取的惩罚措施符合,或起码大体符合这6条原则,那就是合理惩诫。相对而言,不合理的惩诫不仅包括体罚,变相体罚,还包括泄愤式的惩罚(无论是否体罚)、不一致的惩罚(同样的越界违规行为有时候网开一面,有时候又执行惩罚)、选择性的惩罚(同样的越界违规行为对偏爱的儿童网开一面,对其它儿童执行惩罚)、运动式的惩罚(平时不执行,情况严重到一种程度再突击式对儿童执行惩罚)、不对称的惩罚(对轻微的违规执行严重的惩罚,或者对严重的违规执行轻微的惩罚),等。

教师在教育情境中可以采取的非暴力惩诫包括(从轻微到严重)批评、警告、暂停权利、赔偿损失、公共服务、中止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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